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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抓手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贯通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重要党内法规,与时俱进地健全完善发展了党内法规体系。

  贯通衔接党内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处分违纪党员工作法规体系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奠定了坚实的法规基础、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重要党内法规实现了贯通衔接。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侧重于规范执纪审查工作,重在查清违纪事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定性量纪,进行实体评价;《规定》则侧重于在查清事实、定性量纪的基础上,对实施党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全面规定。上述三部重要党内法规各定其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从执纪审查、定性量纪、权限程序三个方面,共同保障党章关于党的纪律相关规定得以落实。

  同时,《规定》还实现了与其他重要党内法规的贯通衔接。比如,《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规定》中关于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程序,与《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保持了高度一致。又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明确,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就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具体程序给出了具体可行的工作指引,既衔接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又增强了党内法规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确保对实施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全覆盖

  《规定》充分汲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对实施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和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类型“两个全覆盖”,为落实党章要求、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党章明确要求,由党组织负责执行党的纪律,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规定》所规范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涵盖了具有处分审批权限的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从纵向上看,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从横向上看,涵盖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不属于党的工作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党委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比如地委、开发区党工委)、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类党组织,并专设“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一章,明确规范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的处分批准权限,真正做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为有力有效履行“两个责任”、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抓手。

  确保对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类型全覆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犯党纪的党员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规定》对于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各种党员和党员干部类型进行了系统梳理,切实做到概莫能外、务实管用。

  比如,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决不允许存在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为此,《规定》涵盖了从中管干部到普通党员等不同层级和类型,确保全体党员均处于党纪的严格约束之下,为实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提供了权限和程序上的制度保障。又如,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在党的领导下一体履行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规定》专门设置了给予违犯党纪的监委委员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明确了给予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体现了党内立法的与时俱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3-05/31/content_90106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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