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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入刑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3-05-1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检察三分院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道

  加装自来水管路

  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导致数据失真

  以为能“瞒天过海”?

  

  近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检三分院副检察长高孝义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是本市首例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检测数据失真的刑事案件,也是上海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开展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

  

  什么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是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帮手,可以采集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浓度值等排污数据。这些数据会上传到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监控平台,也会同步上传到国家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自动监控平台。平台监测数据的精准化,有助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了解环境污染现状、对污染源进行综合监督,也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

  

  基本案情

  

  沈某某系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在线监测部门负责人。2011年起,为解决客户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报错等问题,沈某某擅自设计并在该客户公司相关设施进样管道上加装自来水管路,干扰采样数据真实性。后沈某某在明知该客户公司已被列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下,仍安排部门员工按照原管路布局,对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及管道线路进行拆卸、重装,继续干扰采样数据真实性。

  

  经检测,加装自来水管路导致该客户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不能准确反映其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

  

  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作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环境监测设备不能擅自改动,仍采用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道上加装自来水管路方法,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且该失真数据已上传至上海市生态环境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监控等平台,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中院采纳三分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及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服判。

  

  交流会商

  

  庭后,三分院副检察长高孝义带队就“凝聚环资案件司法共识,同心守护生态环境安全”与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座谈交流。

  

  

  会上,双方就近年来环资类案件的办理情况、案件特色、案件难点、法律适用等展开充分交流,并就深化检法合作,凝聚司法合力达成以下共识:

  

  1. 积极作为,体恤民生

  双方将同心合力,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 多措并举,深化交流

  双方将共同谋划,探索建立环资案件联络会商机制,就线索通报、案件会商等方面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拓宽检法协作交流的广度与深度。

  

  3. 精准定位,培塑典型

  双方将深化合作,深挖案件资源素材,通过加强沟通论证,会商案件线索,把握案件焦点和典型意义,联合培塑涉环境资源犯罪领域典型案件。

  

  4. 加强研判,达成共识

  双方将加强对涉环境资源犯罪领域的类案研判,对领域内的新类型案件拓展研究,达成类案办理共识,在类案证据证明、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统一执法标准,为全市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类案指引。

  

  温

  馨

  

  提

  示

  1.重点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维公司均应当提升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意识,确保污染源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

  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提高责任意识,落实监管职能。外包服务不是“一包了之,一包了事”,应当建立健全外包服务尤其是环境质量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

  3.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培训,教育员工牢记法律、恪守法律,规范员工日常运维流程与手续,建立健全服务手册、服务日记等机制,强化与被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络,信息互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LZsS83VXShK9k7Xk7UC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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