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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丨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西藏大学联合成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保障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5月5日上午,由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与西藏大学共商共建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保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格桑旺姆,西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郑安阳出席揭牌仪式。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的成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机制性成果,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研究中心”将凝聚生态检察和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研究合力,依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优质资源,围绕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努力铸造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研究品牌。加强青藏高原重大生态问题和司法保障实务问题研究,推进解决青藏高原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修复、水文水资源、雪山冰川冻土、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河湖演变、地质环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能源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系统碳汇等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司法保障,共筑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科技和司法保护屏障。加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技专业和法律人才培养力度,强化检校合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切实发挥科技和司法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支撑作用,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研究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和西藏大学生态环境学院。

  

  【相关背景】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该法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法律服务。规定青藏高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诉讼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加强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明确财政、金融、税收、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规定了公众参与、科技支撑、表彰奖励、绩效评价考核、执法协调监督、司法保障、人大监督等制度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zjdt/202305/t20230508_41282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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