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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特辑丨以“辩”会友 谁“语”争锋 蔡甸区检察院联合江夏区检察院共同举办青年干警辩论赛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讯员 蔡宣)

  

   为激励青年干警勇担重任、拼搏进取,培育“专业型、复合型、智慧型”的青年检察队伍,5月4日,蔡甸区检察院和江夏区检察院共同举办“思辩启新篇”青年辩论赛活动。

  

  

  

   江夏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世军、江夏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蔷、江夏区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官开,蔡甸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永鑫和全体领导班子,以及两院青年干警观摩了比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焦俊峰、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启辉、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克弼、人民监督员张其林、人民监督员曹江担任评委。

  

   本场辩论赛围绕“网络买凶杀人案中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展开辩论,采用“四对四”对抗论辩形式,分为开篇立论、自由辩论和总结陈词三个阶段,进行对抗论辩,控方和辩方选手通过抽签决定。

  

  

  

  

   正方:“故意杀人罪指的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我方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该雇凶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我方认为,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蒋某作为名义上的雇主,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行为,结果上未侵害法益,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方:“认定雇凶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合乎天理。蒋某意图杀害他人,其欲将张某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决心昭然若揭,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此乃天之所归。认定雇凶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合乎国法。雇佣者本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主谋,当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我方认为认定雇凶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天理、国法、人情,但对方辩友却试图为雇凶者脱罪,实在荒谬。”

  

   反方:“我方认为,蒋某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教唆行为,也未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对于失败的教唆、无效的教唆,尚且没有进入实行阶段,还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则教唆犯需要从属于正犯才能获得的那一部分违法性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认定此种情况下教唆行为具有可罚性,那么将极大地扩张刑法的惩罚范围。”

  

   双方辩手紧扣论点,唇枪舌战,论点逻辑严密,论据生动新颖,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罗列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阐述,立论、答辩、反驳此起彼伏,焦点不断碰撞,现场气氛高涨,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

  

  

   辩论赛结束后,评委嘉宾对双方辩手的充分准备和精彩表现给予充分肯定,表示此次辩论赛展现了两院青年干警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深厚的理论功底,并对不足之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评分结果,江夏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世军、蔡甸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永鑫为两名“优秀辩手”颁发荣誉证书。

  

   整场辩论火热纷呈,辩手在比赛时旁征博引、逻辑清晰、妙语连珠,充分展现了思想碰撞、法理交锋的精彩魅力,更展现了两院青年干警自信阳光、昂扬向上、勇于拼搏的精神风貌。

  

   赛后,两院领导和青年干警赴武汉龙源红色报刊博物馆进行了实地参观。

   下一步,蔡甸区检察院将持续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和优秀人才培养力度,为蔡甸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打牢坚实人才基础,积蓄青春奋进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dwjs/202305/t20230505_1773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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