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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 携手长江所,筑牢长江鲟保护“防护网”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长江鲟作为长江独有的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任务重。接下来我们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长江涉渔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生态检察、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4月3日,涪陵区检察院联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江所)签订《关于深化长江“十年禁渔”加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至此,长江水域涪陵段渔业资源保护形成了专业化、精细化、常态化的综合保护大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该“框架协议”中特别提到将深度开展长江鲟等濒危鱼类研究,探索长江鲟种群重建与非法捕捞案件生态修复协同实施新路径。这一想法是如何萌生的?这还得从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说起。

  2022年6月3日凌晨4点,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时发现,涪陵区龙桥龙头港长江水域有“动静”。经拦截查验发现,舒某、瞿某二人当晚以放三重刺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重达81.77千克。其中一尾渔获物,经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同年9月23日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舒某、瞿某二人正是该码头的工作人员,而且非法捕捞的行为已不止一次。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二人明知该水域属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仍凭借对周边水域和鱼情的熟悉,先后十余次在夜间“出没”,累计非法捕捞渔获物251.54公斤,事后这些渔获物被用于食用或非法销售。
一份来自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评估意见显示,舒某、瞿某二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成鱼损失量为473.74千克,仔幼鱼直接损失量为9331尾,卵苗间接损失量为19.025万尾,被捕捞的长江鲟放流后致死、致畸率等造成的损失约10%,损失价值为2万元。
2023年1月,涪陵区检察院以舒某、瞿某二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近日,法院依法判处舒某、瞿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责令二人承担生态资源损失12万余元。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入“十年禁渔”;同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目前长江涪陵段长江鲟的现存数量是多少?如何采取科学手段实现鱼类种群的延续和扩大,助力保护长江鱼类生物多样性?在经过多次协商研究后,结合长江流域实际,涪陵区检察院与长江所共同制定了“框架协议”。
双方将强化协作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凝聚保护合力。建立检研协作基地,联合成立濒危鱼类研究组,共同组建长江涪陵段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研究平台,深度开展长江鲟等濒危鱼类研究,积极探索长江鲟种群重建与非法捕捞案件生态修复协同实施,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公益保护模式,推动建立长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我院将继续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健全检察环节生态修复机制,增强长江沿岸渔业资源保护,扛起长江生态保护‘上游责任’。”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庄永东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dt/202304/t20230425_4111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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