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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老赖”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青浦检察

  

  自2021年4月26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与青吴嘉知识产权检察联合办案组”正式揭牌以来,至今已有两周年。两周年来,三地检察院不断创新探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路径,融合发展趋势、扩大履职主体、延伸工作职能,探索更全、更优保护模式。

  

  值此两周年之际,面对知识产权失信领域越发突出的惩戒措施缺位问题,长三角三地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管局共9家单位共同协商,为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共同签订《长三角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这份“黑名单”中针对主体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者,并对以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进行限定:

  

  重复侵权行为。

  故意、恶意侵权行为。

  民生、安全等重点领域侵权行为。

  拒不执行、履行行为。

  代理机构严重违法行为。

  专利代理师严重违法行为。

  非正常申请行为。

  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行为。

  经生效裁判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

  同时示范区三地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管局各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示范区人民检察院采取的惩戒措施

  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被告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从严适用轻缓强制措施,严格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酌定不起诉等制度。

  

  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通过行政处罚尚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可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示范区人民法院采取的惩戒措施

  侵权主体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主张作为惩罚性因素或适用惩罚性赔偿,示范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加重其民事赔偿责任。

  

  示范区人民法院对于已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从重认定其刑事责任,严格适用轻缓强制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缓刑,并可视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考验期间内的从业禁止令。另可通过加强罚金刑适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及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强化刑事打击效果。

  

  被示范区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将严重失信名单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依法将相关商事主体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限制相关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登记方面的权利;严格任职资格核准,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取消相关主体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取消相关主体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单位和评先树优资格。

  

  取消相关主体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在进行相关主体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时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

  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失信机制有助于三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跨域协同联动。通过鼓励三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域联合惩戒,建立健全跨地域、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前科劣迹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下一步,三地、九单位将以实施意见为工作指引,积极推动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之间的协作和广度,力争打造出具有长三角乃至全国一流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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