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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防诈骗犯罪推动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办案发现,当前诈骗犯罪依然多发,手段不断翻新,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依法加大惩治力度,2023年一季度共批准逮捕诈骗犯罪10923人,在所有罪名中位列第2位;提起公诉18146人,在所有罪名中位列第5位。该类犯罪主要呈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多与市场需求紧密相连。诈骗犯罪形式不断翻新,除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套路贷诈骗等传统常见多发的诈骗类型外,养老诈骗、医保诈骗、收藏品诈骗等新类型诈骗不断涌现、名目多样,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如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办理的房某亮诈骗案,2016年5月以来,房某亮冒充某公司养老办主任,宣称能够为没有工作的人员办理该公司养老保险,诈骗上百名有办理养老保险需求人员合计368.8万元,除了以发“退休金”“生活费”名义向部分被害人支付78.4万元外,其余均用于个人消费等。

  二是组织化、规模化特征明显。检察机关起诉的诈骗案件中,五成以上为共同犯罪。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层级式管理、自成体系。有的成立专门公司,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租用高档写字楼,设立多个部门或岗位,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招聘,采用企业运作模式管理。如江苏常州检察机关办理的许某桥、鲍某康等人诈骗案,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许某桥注册成立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数个连锁公司,招募鲍某康等员工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将从集散批发市场廉价批发的工艺品、字画包装成具有数倍至数十倍升值空间的“藏品”,引诱缺乏收藏品专业知识的老年人购买。至案发,该诈骗集团从160余名被害人处骗取2071万余元。

  三是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性强。从办案情况看,以往单纯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场景,开始更多向互联网转移,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被用于实施诈骗的各个环节。传统的现金交付逐渐转变为利用网上银行、支付平台转账。有的通过网络单线联系,互不见面,进行流水线式的诈骗活动。网络环境下的诈骗行为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受骗人员多,犯罪成本低、容易复制,既增加了办案成本,也加大了犯罪打击和预防难度。

  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案件特点和反映的问题,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在依法打击诈骗犯罪的同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类案监督,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宽严相济,依法打击犯罪。坚持重点领域专项打击与常态化打击相结合,加大依法惩治力度。鉴于诈骗犯罪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趋势,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从严惩治的基础上,对其中参与程度低、危害不大的从犯、胁从犯,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赔退赃等情节的轻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2023年一季度,检察机关对涉嫌诈骗犯罪的,依法不批准逮捕9630人,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3936人;不起诉4238人,其中相对不起诉3164人。同时,及时总结办理类案经验,提炼类案证据标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二是完善机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在制度建设、信息交流、证据标准等方面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完善追赃挽损协调机制,努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主动加强与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常态化联系和实质性协作,督促落实监管、监测、提醒责任,推动形成惩治网络犯罪的系统合力。三是加强类案监督,推进综合治理。通过类案办理,着力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业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源头治理。针对有的被害人认知能力不足、分辨能力差、防范意识不强,有的被害人贪图小便宜、急功近利,受蒙蔽而掉入诈骗陷阱等现象,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广泛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知识,结合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305/t20230506_613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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