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地球日 | 珍爱地球,检察官在行动
来源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值第54个世界地球日之际,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联合市绿化市容局、金山区人民法院、金山公安分局、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金山区绿化市容局等单位在位于金山区朱泾镇的花开海上生态园开展“共护自然 珍爱地球”主题活动,部分非法捕捞、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人也作为志愿者参加。
园区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上播放着环保宣传片。
2万余尾鱼苗欢快地涌入河道内,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群体,改善水质和水域生态环境。
随后,4千余只蟾蜍幼苗也被放归大自然,恢复蟾蜍野生种群。中华蟾蜍是多种害虫的天敌,也是保护农作物的卫士,在维护生态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7号发布实施,将中华蟾蜍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保护。
放归结束后,参加人员向游客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禁渔宣传册,讲解法律法规,营造携手保护野生动物、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氛围,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习总书记指出:“宇宙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共有一个家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己。”作为集中管辖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上海铁检院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促修复”,在依法严惩非法捕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恢复性司法举措,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引导涉案人员以购买鱼苗增殖放流、购买蟾苗野外放归、捐赠收容救护款等方式参与动物保护、生态修复、多样性重建。五年来已推动近800名涉案人员购买鱼苗累计近70万尾,先后在长江口、淀山湖等水域放流,推动近40名涉案人员捐赠收容救护款24万余元用于野生动物救济、收容、保护。
检察官提醒
本市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期为: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
此外,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上海段自2020年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在上述禁渔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常见的禁用渔具、方法包括:
1、长江流域
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2、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电鱼、地笼网
本市已有六区被划定为全域禁猎区,分别为:奉贤区、崇明区、金山区、青浦区、松江区、浦东新区。此外,早在2007年,上海首个野生动物禁猎区就在南汇东滩正式设立。在上述区域,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毒药、爆炸物、电击、捕鸟网等工具或者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网捕等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涉嫌非法狩猎罪。
常见禁用工具、方法包括:
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
食用熏拉丝违法
法条链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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