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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三个维度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实效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立足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行使特点,把握综合履职运行规律,积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的民事领域、行政领域需要检察机关予以更多关注,并在某些机制层面予以回应。

  知识产权案件基层管辖及监督的主要形式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独立管辖模式”(也称“一对一模式”)和“一对多集中管辖模式”两种类型。前者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大的地区,每个基层法院负责本辖区有关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后者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平均的地区,由一个基层法院负责多个辖区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从法律监督角度观察,在刑事领域,笔者所在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负责对武汉市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在民事和行政领域,江岸区检察院负责对江岸区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其他4个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所对应的检察院,只对有关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在部分地区采用不完全“三合一”模式是基于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考量所作出的适宜安排。

  基层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机制实践情况

  在专业化办案模式建设方面。目前,江岸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设置了三个办案组,办案组成员均具备知识产权专业背景或长期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经历。在加强被侵权人权利保障方面,江岸区检察院积极落实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0日内告知被侵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结合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办案人员围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标准,形成了《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索引》,作为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参考。

  在办案辅助力量建设方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较为专业的技术知识,如被侵权对象系软件代码著作权、数字化商业秘密等。为此,江岸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引入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其中,特邀检察官助理主要包括具有较为丰富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经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知识的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发挥专业特长,协助检察官在办理疑难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技术调查官则主要是相关高新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重大争议的技术性问题作出回应,特别是对关键鉴定意见中的鉴定原理、过程和结论进行解读分析,供检察官参考。实践中,特邀检察官助理和技术调查官在办理涉高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能够及时帮助检察官夯实证据基础,调整指控方向,确保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

  在对外协调机制建设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过程中,应注重发挥协调作用,以办案为抓手,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协调工作机制。例如,江岸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等单位推动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区域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协同配合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该机制为依托,在各自依法履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法治宣传等工作。

  提升知识产权基层检察监督实效的路径选择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实行不完全“三合一”管辖模式的地区,考虑到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办案工作已经形成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基础,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由原本就具有刑事案件跨区域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集中实行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跨区域监督,从而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综合履职实践机制予以完善。

  专业之维:发挥办案积淀的最大效用。鉴于当前部分地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案量相对有限,在可预期的时间内集中管辖亦不会引发因办案负担过重造成的司法资源紧张现象。并且,具有刑事案件跨区域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所建立的专业化平台的价值也能够得以充分利用。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对有关技术性、专业性问题的关注更加常见,对有关辅助办案力量的需要更加频繁。

  效果之维:提升检察监督的综合质效。一方面,借由统一的监督主体实施跨地域的个案监督,能够促进司法裁量规则的优化,更有利于解决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另一方面,基于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将更为精准高效,有关具体案件中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的适用条件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形成更多共识,更容易对类案处理形成较好的效果。此外,个案监督实效的提升也会增加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回应,从而强化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创新之维: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性工作,相关责任主体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集中监督:一是能够为检察机关评估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情况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增强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工作的整体感知,并采取相关工作举措。二是有助于加大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检察机关能够清晰了解某些特定领域或者区域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进而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积极履职,提醒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17_611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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