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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枫桥经验”为样本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就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将法律手段的“刚”与民间化解方法的“柔”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枫桥经验”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和谐治理社会的特色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样本。群众路线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所在,从源头上防范矛盾风险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在纠纷化解上,“枫桥经验”强调发挥各方力量,坚持以化解为主。检察机关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可结合自身办案优势,积极借鉴和践行“枫桥经验”“群众办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办案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立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打“民告官”的行政官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历来都是天大的难事。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时,要善于倾听行政相对人的真实诉求,深入分析和研判其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努力寻找争议化解之道,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

  第二,推动建立多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应多开辟社会参与的渠道,尽可能联系有关团体、组织,多方协力,有效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在办理疑难案件时,坚持检察机关、法院、涉诉行政单位、第三方部门联动的方式,通过凝聚多方力量,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让行政相对人看到、感受自身权益受到了足够重视。同时,多方共同参与,实现优势互补,也能够更快更好地解决相对人的真实诉求和疑难问题。

  第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自身优势。一是充分利用好调查核实权。相对于法院而言,检察机关在推动行政争议化解的过程中,在合法性审查上的优势并不凸显,但检察机关具备的调查核实权能够使案件的办理不仅仅停留在书面审查上。充分行使检察机关在办理监督案件时的调查核实权,深入了解矛盾纠纷形成和难以化解的原因,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在合法的前提下,平衡好法与情的关系,最大程度兼顾监督申请人的合理诉求。二是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办案优势,增强行政检察监督效果。行政检察部门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综合发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争议化解和问题解决。

  第四,善用检察听证制度助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可以为行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对话、沟通交流、辨法析理的平台,有利于消弭误解和分歧,促进争议化解。例如,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倪某与浙江省文物局信息公开争议申请监督案中,案涉行政争议表面上是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争,实际上是由于原先安排给倪某的安置拆迁房建设用地选址被认定为了古城遗址而不能再进行建设。监督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是希望“尽早落实拆迁安置”和“要求政府对古城考古作出说明和承诺”。对此,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让相关行政部门与申请人进行面对面交流,以真诚沟通搭建矛盾化解的桥梁,最终使得这起历时4年多、先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得到成功化解。

  第五,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督。土地执法查处、房屋征迁安置、政府信息公开等是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领域。检察机关在聚焦这些领域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过程中,要注意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不能将目光仅停留在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上,而应真正深入了解监督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明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第六,抓前端、治未病,推进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很多行政争议久拖不决,是因为当事人为“讨公道”跑了很多冤枉路,一直在寻找可能的说法,但一直都未找到真正能够让其信服的理由。检察机关需强化责任与担当,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助力法律服务延伸到基层的每一个角落,让人民群众在遇到难事时,有一个可以咨询的地方。紧紧围绕助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以信息化、网格化、多元化为支撑,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资源,借力科技手段打造涵盖县(市)、乡(镇)、村三级调解组织的“智慧调解”平台,打造大数据支撑的矛盾纠纷预防、预警、预测工作机制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网络平台,进一步扩大矛盾调处覆盖面,全面促进化解矛盾纠纷的现代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从源头治理入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19_6117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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