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非司法主体的作用发挥
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不仅依赖于少年法官(庭)和少年检察官等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还体现为能够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引下对涉案未成年人适用丰富多样、科学先进的处遇和保护措施,如针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的各类教育措施、教育性惩罚措施和刑罚,以及针对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适用的教育性帮助措施。当然,要使司法机关采取的以上措施能够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惩治目的,还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法国的青少年司法保护局及其所领导的相关机构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较为突出。
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措施的执行机关
法国1945年2月颁布的《未成年犯罪人法令》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对未成年犯应当从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应当优先于对其进行的处罚;应当对未成年犯建立专门的司法管辖制度。后两个原则很快在同年9月颁布的另一部关于少年犯罪的法令中得以贯彻。该法令的解释性声明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犯进行持续的后续关注和实施相应的复归社会计划只能由统一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机构、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官和特别了解未成年人康复问题的政府官员来完成。”根据该法令的规定,法国司法部内部建立了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犯,且有一定自治权的管理机构——监督教育局,由其负责管理与对未成年犯的监督教育职责有关的三大类机构:由国家直接进行管理的公共机构;为少年法庭提供相关社会服务和接收犯罪或流浪未成年人的私人机构;提供预防性羁押、未成年人保护和管理与未成年犯有关问题的司法事务机构。
不过,这种对少年犯进行特别照顾的做法后续引发了一定的争议,为解决少年犯比处于危险中的未成年人(下称“涉危未成年人”)受到了更好的保护,而后者的生活条件却可能导致其今后犯罪这一不合常理的情况,1958年12月的《关于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法令》将少年法官的权限扩展到了民事领域中的涉危未成年人,即在民事领域未成年人因面临身体或精神上的危险而需要提供教育援助时,少年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司法干预,并同样交由监督教育局来执行相关裁决。随着针对涉危未成年人的司法干预具有越来越明显的保护性质,监督教育局也在1990年被更名为青少年司法保护局。根据相关规定,青少年司法保护局在司法部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涉及未成年人司法和协调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而参与到此类事务的各机构之间关系的所有问题”,其职权大体包括协助起草有关未成年犯或涉危未成年人的法律草案、行政法令和组织机构性文件;向司法官提供与未成年犯和涉危未成年人相关的持续性援助,特别是通过开展调查措施了解和评估未成年人的状况;通过在公共机构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所属的安置机构或开放场所提供的服务来执行少年法庭的裁决;为被羁押在监狱未成年人区或未成年人监狱内的未成年人提供跟进教育;控制和评估所有为执行司法机关任务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持续关注的公共和授权机构。此外,青少年司法保护局还参与制定和实施许多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卫生、复归社会、就业、培训、文化、社会凝聚力和预防犯罪等内容的公共政策,包括专门针对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方面的保护任务。
在组织机构方面,法国青少年司法保护局根据地域管辖范围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中央管理机构、区域间局和地区局。其中,区域间局负责青少年司法保护局下属公共部门机构工作的开展和监督,以及授权并监督私营服务机构完成司法机关委托的对未成年人照顾事项。每个区域间局由一名区域间局主任领导,负责在所辖区域内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国家政策,并领导下属地区局开展工作。地区局则负责执行对未成年犯或濒危少年的照顾政策,管理和控制特定地区内的服务机构以及下属公共部门资源的运用,确保对未成年人个性化观护的质量。
未成年人司法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
在法国,未成年人司法措施的实际执行主体为以下三类:第一,未成年人狱政机构,包括监狱中的未成年人区域和专门的未成年人监狱,其照顾的对象是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第二,安置机构,包括能够承担各类安置措施的机构性组织,其适用的对象是那些虽未被羁押,但需要暂时摆脱其过去的家庭和日常生活环境的未成年人,同时保证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在寄养家庭的集体生活中继续接受教育或培训;第三,开放场所服务机构,其既负责对被监禁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也负责在开放场所对所有需要被照顾的未成年人提供日间活动和各类教育性干预措施,其下属专业人士往往在未成年人的家庭或其他日常生活环境中进行工作。以上三类机构都需要在青少年司法保护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教育和复归工作,其核心任务是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跟进,根据每个受托照顾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陪伴,通过开展各类有益于青少年的教育活动使他们在社会交往、学习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能够尽快达到可以复归社会的程度。此外,部分机构还要进行相关的社会调查,以便向司法官提供信息,使其能够根据未成年人状况的变化进一步调整之后的决定。这些机构的工作团队都是由具有多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还会依靠庞大的合作伙伴网络。当司法机关委托青少年司法保护局提供的服务内容需要顾及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状况时,其还可以寻求心理学家的帮助。此外,还有许多社会工作者、护士、技工教师等专业人士与他们一起工作,照顾委托给青少年司法保护局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司法保护局的领导及其下属教育工作者的职位需要通过竞争获得,选拔考试每年举办一次,入选者在被分配到青少年司法保护局的机构和服务部门之前都需要在国家青少年司法保护学院接受法定期限和内容的培训。
根据运营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以上这些机构既可能是由政府直接设立的公共机构,也可能是经过合法授权的相关私营机构。后者一直在法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并被认为是国家的重要合作伙伴。法国很早就建立了只针对未成年犯的司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如1839年建立的承担监禁和矫治职能的未成年人监狱,而私营机构也从一开始就深入地参与到这些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当中。1850年8月5日《关于年轻囚犯教育和赞助的法律》确认了私人监狱和惩教所的合法性,并允许其对被监禁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只有在这些私营机构倒闭的情况下国家才会开放使用公共机构和设施。而根据1901年的法律规定,依据该法得到授权的私人机构可以执行法院的民事和刑事司法裁判。这项授权由私营机构所在省的国家代表经省议会主席同意和青少年司法保护局分局的指示后签发,以保证私营机构工作人员的高素质和所提供观护工作的高质量。当然,私营机构的存在及相关授权必然会导致对其提供服务的定价和费用承担问题。目前,为执行司法调查和各类刑事裁判内容而支出的费用由国家承担,为执行民事司法裁决而支出的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虽然在机构数量上被授权的相关私营机构负责的教育单位要大于由政府公共部门负责的教育单位,但在适用对象的数量上后者却要大于前者。直到2021年,作为在开放环境中为犯罪未成年人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私营机构只负责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关的措施,而政府公共机构则可以采取所有允许在开放环境中适用的教育措施。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20_611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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