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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丽”护航!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闵行检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面对消费者对美的追求,不少厂家研制生产功能多样的化妆品满足市场需求。但部分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今天的案例中涉案商家在化妆品中添加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成分,若消费者长期使用,可能出现皮肤多毛、黑斑甚至溃烂等症状,严重影响健康。

  

  检察机关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对涉化妆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原料问题打击力度,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协调,全力维护消费者化妆品安全与消费权益。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发现

  

  伪劣产品货源流向上海一美妆公司,可能存在将不合格化妆品原料转售他人或制成化妆品销售的情况,因此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遂案发。

  

  经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美妆公司从丙某(另案处理)处采购含有萘甲唑啉、氯倍他索丙酸脂类似物等成分的化妆品原料并用于生产面膜、面霜等化妆品。根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上述成分均被禁止添加于化妆品中。

  

  

  而美妆公司研发部主管甲某、生产部主管乙某“明知”上述情况,面对高额的利润和他人的好处费,仍然组织员工生产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美妆公司共生产、销售含有上述成分的各类面膜逾十万张,面霜近万瓶。

  

  研发部主管甲某参与生产、销售含有上述成分的化妆品金额人民币23万余元,非法收受丙某好处费7万余元;乙某参与生产、销售含有上述成分的化妆品金额人民币27万余元,非法收受丙某好处费11万余元。

  

  

  

  

  检察官如何为“美丽”护航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认定涉案化妆品中违规添加成分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伪劣产品”范畴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明知”,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在客观方面,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通过实地走访、咨询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在现场勘验、查封扣押、鉴定检验等方面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实质性审查涉案产品的成分,进一步明确涉案化妆品成分不符合生产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系“伪劣产品”,夯实证据基础。

  

  在主观方面,综合涉案人员的行业背景、采购生产原料渠道是否合法、说明产品功效是否真实等,推导相关人员系主观明知。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细致审查,驳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确保相关案件依法妥善办理。

  

  

  

  

  

  加大对于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链条打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往往具有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具有团伙犯罪的特点;同时涉及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侵害公共利益等行为,侵害他人多方面的合法利益,仅追究制假或售假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忽视对上下游犯罪行为带来各方面利益侵害的后果,往往会到导致相关犯罪行为“春风吹又生”。

  

  

  检察机关以“一体化”履职与全链条打击的办案思路,坚决铲除生产源头与滋生犯罪的土壤。一方面,承办检察官将需要其他部门接续监督的线索输入该院研发的“法律监督线索池”系统,后经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研判,一致认为具有接续监督的价值,遂由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继续跟进监督。另一方面,以全链条打击全面追究责任。在审查办理中,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加大对违规生产的人员侦查工作,保持销假与制假上下游犯罪产业链一起查、一并惩,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做到“斩草”“除根”。

  

  

  

  

  

  

  最终

  

  被告人甲某、乙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得到法院判决采纳,被告人甲某、乙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案面膜、面霜等产品多系消费者在美容机构接受服务中消费使用,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短期迅速见效的化妆品应当提高警惕,对美容场所内使用的产品质量、来源有质疑的,第一时间索要并保留产品外包装等证据,供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检察机关也将通过揭开犯罪行为的“神秘的面纱”,加强法治宣传,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准确识别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形成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一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让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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