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现场 | 把“解禁无人机”做成了生意?真刑!
便携小巧、操控灵活
无人机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但飞行有边界
正规无人机有禁飞区和高度限制
而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
非法提供无人机系统破解服务
只为“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但触犯法律,将会“摔得更惨”
4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的庭审。
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高某、刘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相关平台开设网店,非法提供破解无人机操作系统的服务。嗣后,两人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证书等,并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对无人机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解除了原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
经查,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操作系统60余台,刘某累计破解40余台。2022年10月,高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3年2月1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被告人高某、刘某提起公诉。
陈伟东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曾获上海检察机关二等功,2015-2019年度宝山区先进工作者,宝山区政府嘉奖等荣誉。
何伟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焦点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人认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犯罪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重点在不能正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犯的对象一般不知晓、不知情。本案中特点是无人机玩家系主动要求进行破解限飞限制,且植入该证书程序仅仅破解无人机限飞限高措施设置,不会造成无人机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发生,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构成。
辩护人认为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意见。
焦点二:为何两名被告人量刑及刑罚适用不一致?
公诉人认为
尽管被告人高某、刘某均具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但结合其各自犯罪情节、非法获利数额,以及被告人高某于2022年5月因同种行为被处治安处罚后,仍为他人非法提供破解无人机限飞限高服务。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故对被告人高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对被告人刘某建议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认为
建议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副处长徐逸乐、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副处长王晨健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翁音韵三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徐逸乐 |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副处长
这是上海首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无人机)的刑事案件。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对破解无人机禁飞等限制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潜在风险和影响也作了深刻阐述。
民用无人机作为现代智能和信息化装备,在农业植保、电力巡线等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侵入无人机计算机信息系统,潜在可能导致无人机无法按照预定程序进行安全飞行,增加了无人机运行、使用风险,尤其是碰撞风险,包括与地面人员、设施,以及空中有人机和其他无人机等的碰撞。如无人机无意飞入或故意侵入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等,将导致飞行安全事故,如两机相撞、飞机损毁、航班避让、延误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次《公诉现场》节目,为无人机爱好者、从业者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也对大家如何合法合规使用无人机提供参考和指导。
王晨健 |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副处长
今天的庭审总体来看,公诉人对出庭做了大量准备,庭审过程表现出扎实的业务和理论功底。近年来,随着无人机行业的高速发展,民用无人机已经成为广大爱好者生活的一部分。通常来说,无人机禁飞区域主要为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此外,浙江、深圳、重庆等地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本地禁飞区域。2020 年5月,本市9 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其中第五条规定,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8类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在此,希望大家在购买和使用无人机时能够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从维护个人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通过“警民直通车-上海”的链接入口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注册和飞行报备。本市公安机关也将高度关注本市民用无人机的飞行情况,全力维护本市低空空域安全。
翁音韵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随着科技发展,“无人机”也飞入寻常百姓家,受到越来越多的玩家青睐。本案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限制的程序,次数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庭审焦点集中,公诉人指控有力,通过本次庭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起到了警示教育的良好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也在此提示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切记不能将个人爱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更不能因侥幸心理漠视法律。只有遵守规定,不睬法律底线,才能真正 “自由自在”地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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