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的传承与发展
《储槐植文选》和《刑事一体化:源流、传承与发展》新书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向储槐植教授表达恭贺之意,并围绕刑事一体化与刑法方法论、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运作观念等主题展开深入研讨——
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的传承与发展
图为新书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现场。
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承办的《储槐植文选》和《刑事一体化:源流、传承与发展》新书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170余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储槐植教授表达了恭贺之意,并分别围绕刑事一体化与刑法方法论、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运作观念、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解释论、刑事一体化与控制犯罪控制等主题进行了充分、广泛的学术研讨。
新书发布环节,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在致辞中指出,储槐植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犯罪学的重要开拓者,他提出的刑事一体化命题,创造性地将哲学普遍联系的规律运用于刑法领域进行演绎,大大促进了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学等刑事法学学科的知识融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表示,储槐植教授全身心投入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刑事学科研究之中,直面中国现实问题,立足本土实际,独立思考,创造性地提出许多中国语境化的新概念、新思想、新观点、新范式、新方法。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表达了对储槐植教授的高度评价和真诚祝福,认为新发布的两部著作既是富含哲理和智慧的学术思想结晶,也反映了学界同行对储槐植教授人格魅力的钦佩和学术思想的认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刑事一体化”可分为“刑事政策”“刑法运作”和“研究方法”三个层面。刑事政策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要求跳出仅从国家政策角度看待刑事政策的做法,将刑事政策视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共同思想理念,并以此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而刑法运作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要求联系社会生活,将刑事法看作整体的、动态的规范体系,实现犯罪和刑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刑事执行法的有机协调。研究方法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要求不仅要从刑法之中研究刑法,更要从刑法之上、刑法之外研究刑法,既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解释,又要关注刑法的本原、关注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方法在刑法研究中的运用。储槐植教授虽年事已高,仍亲临现场,在致辞中深情回顾了自己求学治学的经历,欣慰于《刑事一体化:源流、传承与发展》作为中国刑法学同行的集体智慧,丰富、发展和超越了自己的学说。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表示,刑事一体化思想为刑法学研究提出了常议常新的题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学理论体系的征程中,刑事一体化思想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刑事一体化与刑法方法论
储槐植教授一直强调,刑事一体化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方法。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其功用在于提示一种刑法学研究的方向与方法。刑事一体化思想中许多精妙的结论是其方法论的必然结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指出,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核心是关系分析方法。他围绕刑事相关学科间和而不同、犯罪问题研究内在基本范畴层面的大逻辑、不同刑事学科研究之间的话语可转换性、刑事法治的整体性思维等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刑事一体化方法论的要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认为,刑事一体化作为方法论具有创新价值、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刑事一体化研究,应是同一研究主体从不同视角对同一刑法现象展开的多方位甚至全方位的思考。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近年来刑事一体化和刑法教义学成为刑法领域研究的两个主要方向,刑事一体化宏大的关联式叙事方法与刑法教义学深耕细作式研究形成鲜明对比。他建议,刑法教义学在发展中应借助刑事一体化思维,秉持一定的开放性,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程序法学等学科中汲取营养,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对话和沟通,促使刑法规范对现实予以回应,并在动态中获得稳定,以保证体系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保持足够的开放性和应变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刑法教义学日益成为主流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对于提升我国刑法理论的学术品格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因视域狭隘而偏重关注技术性论证的局部合理性问题。刑事一体化尤为强调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之间的作用关系,可以作为贯通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方法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强调,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形势下,刑事一体化思想迎来进一步发展的时代机遇,不仅在一体化中需要考虑的内外前后上下关系空前复杂,而且完全一体化的标准和程度也面临满足深度融合要求的考验,推进刑事一体化理论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宽广的应用视野,更深厚的学术基础和社会基础。
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运作观念
刑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其本性是动态和实践的。风险社会的到来给刑法学研究提出了时代性命题,即当代刑法是否应当回应以及如何回应社会现代化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晚近以来我国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之争。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认为,虽然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与立法活性化时代相适应,更契合当下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但也应进行必要的校准,以完善其预设的功能与价值。对于储槐植教授提出的“严而不厉”思想,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其核心内涵在于强调法网要严密,责任要严格,犯罪圈要适当扩大,但刑罚不能过于严苛,刑法的适当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刑罚的合理性应当是刑法结构组合的基本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付立庆指出,“严而不厉”的目的是刑法结构的优化,目标是刑法机制的协调,最终实现刑法现代化。“严而不厉”思想不仅能够为中国当代刑事立法的活跃化提供思想资源,也能够为刑法适用解释提供有效的指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强调,轻刑化是实现刑法结构“严而不厉”的关键。实现轻刑化首先需要修改法定刑。一方面,要从整体上降低法定刑,既要降低最高刑,也要降低最低刑。另一方面,使基本犯的法定刑与加重犯的法定刑保持一定的交叉或重叠,从而避免加重犯的量刑畸重。此外,还需要赋予法官酌定减轻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法应适当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就立法而言,“两高”应及时修改量刑规范,以及关于从宽情节与从重情节的规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通过阐释我国刑法结构的二元体系和“小犯罪圈”与西方刑法结构的一元体系和“大犯罪圈”的区别,分析其背后的逻辑,结合我国国情以及与西方国情的差异,建议我国对轻微危害行为的处理维持二元体系,同时在轻罪治理上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避免我国刑法结构滑向“又严又厉”“不严不厉”。
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解释论
刑事一体化的“化”旨在深度融合,核心要义在于解决刑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融通刑事法学科之间的联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针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逐渐异化,部分行为已严重脱离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这一问题,探讨了实践中“知假买假”索赔的刑法定性问题。她认为,要通过考察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结合客观手段和主观目的之间的关系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进行定性。定性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所追求利益之违法性则应从胁迫行为与主观目的之间的关系着手予以研判。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以“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为切入点从三个方面发表了见解。他强调,刑法修正案增设轻罪是必要的,不能动辄批评这一立法动向;基于刑事一体化视角考察增设轻罪,可以促使我们反思传统刑法理论;我国应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对部分犯罪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魏昌东认为,刑法立法所带来的附随性效应,可能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能力、保护要求产生矛盾。建议借助刑事一体化思想,在“国家犯罪治理需求”与“刑法立法能力”的契合点的选择上,进行更深入的探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指出,刑事一体化方法中包含了刑法“解释结论既符合法律规范立法精神,又符合社会实践经验”的刑法解释适用规则,在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教唆犯条款以及共同犯罪法条的相关法理展开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研讨时应予充分运用。
刑事一体化与控制犯罪控制
理论必须联系实际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储槐植教授关于刑事一体化的阐述,既是理论指导、观念引领,又是科学司法的方法论。来自实务部门的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司法办案从来都是融事实证据与法律裁量、理念政策与法律制度、实体认定与程序推演、前瞻犯罪起因与后顾惩罚矫治等为一体的综合活动。从根本上讲,刑事一体化理论契合司法办案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反映了司法办案的本质要求。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指出,如何有效控制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是我国刑事政策学的重要课题。刑事政策学在研究方法上就是一种一体化的系统研究。2021年12月通过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内涵,而且扩大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圈、加重了处罚力度,同时还强化了防卫手段,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当然,进一步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根本转变,还需立足系统化犯罪治理模式予以改进。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兰英认为,当前我国有关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既有研究大多局限于金融监管和刑法规制的部门法规范视角,未能综合运用社会政策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揭示网络金融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分别提出相应的对策。她建议综合运用实体与程序、政策与规范、法律与伦理、教育与技术等多方面、多视角的复合手段,实现集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惩治于一体的网络金融犯罪系统性、综合性治理策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是以非刑罚化、轻刑化的措施实现对涉案企业的最佳治理效果。对这一制度应从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寻找更深厚的理论渊源,结合实践探索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路径。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岱建议,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引下合法合理地处理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问题。既要厘清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演变对立法的影响,又要谨慎采用严格解释方法把控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和范围。建立刑事一体化的保护思路和实践方法,是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最适宜的处遇。
“这是一次情意融融、别开生面的活动,更是一场碰撞思想、洗涤精神的学术盛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加海在研讨会结束时指出,储槐植教授所倡导的刑事一体化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影响,原因在于,它融合了程序法、犯罪学及刑事政策的理念和基础,顺应司法实务的要求,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未来,刑事一体化理论必将引领我们,继续对中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记者王渊)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13_61102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彰显“免予刑事处罚”条款司法功能
下一篇:以词义溯源考察盗窃罪行为手段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