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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宣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3-04-09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经认真审查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坦白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宣告送达。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从案发的起因、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方面全面阐述了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见证律师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人大代表表示:“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无论是属于珍稀野生动物还是‘三有’野生动物,我们都不应该非法狩猎,本案虽然套了几只野兔,但张某某属初犯,并且犯罪情节较轻,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拟作不起诉处理。”

  见证律师表示:“本案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张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没有其他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且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拟作不起诉处理。”

  “我一定以此为戒,以后会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随后,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伙伴。为守护我们美好的自然环境,我们理应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捕杀并食用野生动物是一种非常畸形的饮食追求,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会触犯法律,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抱憾终身。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别提醒:根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全省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常见的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弓箭、弹弓、捕兽夹、绳套、钢(铁)丝套、大桃杆子、扎枪等。

  常见的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诱捕、投毒、围栅、设陷、笼捕、火烧、烟熏、使用鹰犬、掏窝、捡蛋等。

  吉林省常见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丹顶鹤、东北虎、梅花鹿、白鹳、鸳鸯、中华秋沙鸭、苍鹰、雀鹰、金雕、白头鹤、白鹤、豺、棕熊、紫貂、猞猁等。

  吉林省常见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青蛙、野兔、野鸡、野鸭、刺猬、鹌鹑、松鼠及各种蛇类。

  

  来源/磐石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304/t20230406_4079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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