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 | 给婴幼儿用品安全上把“锁”
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因法律意识淡薄,销售伪劣、有害成分奶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诚恳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再有违法行为。”近日,徐某某、闵某某因销售伪劣、有害成分奶瓶获刑,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不久前,在长宁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检察官例会上,第三检察部向第七检察部移送了一起商标侵权案线索。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闵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母婴品牌产品,经鉴定,其中部分产品属于伪劣商品。
奶瓶作为喂养婴幼儿的常用工具,其安全性至关重要。经调查发现,涉案奶瓶使用了聚碳酸酯(PC)材质,聚碳酸酯遇高温会分解出有毒物质双酚A,破坏荷尔蒙的正常分泌与调节机制,可能导致皮肤恶化、肥胖、不孕等症状,有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安全隐患。
犯罪嫌疑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面向不特定的婴幼儿消费者群体,他们身心脆弱易受侵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特殊、优先保护的群体。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对婴幼儿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长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不仅提高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成本,也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加以震慑,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奶瓶奶嘴流入消费市场,危及众多婴幼儿及其家庭的人身安全,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现打击犯罪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双重职能。
经审理,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徐某某、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于长宁区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全部接受,自愿承担查处伪劣奶瓶的鉴定等费用,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公开涉案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范围等信息,提示消费者勿使用涉案伪劣产品,以消除危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检公益诉讼的宗旨和出发点,长宁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婴幼儿用品领域的危险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更为有效、直接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未来长宁检察将继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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