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是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2013年、2021年先后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均专章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予以全面监督的具体情形及监督方式。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工作对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司法公正有着深刻意义和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同级监督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
从当前该项监督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方面,从监督案件数量、规模上看,鉴于生效民事裁判结果不公多与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直接关联,但检察机关该类案件办理数与同期同地生效民事裁判案件监督数不相适应,不符合办案实际和民事诉讼规律,“在办案中监督”与“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树立和良性布局还不到位,整体上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规模。此外,发现程序违法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对审判程序运行规律和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问题的研究,依职权开展类案监督、专项监督少,由个案监督延伸到类案监督、专项监督的办案理念、工作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健全。人员力量和专业能力不足,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或较少有专门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业务能力与履职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
另一方面,从监督案件的质效上看,一些检察建议仍不够精准,多停留在程序瑕疵或浅表问题上,针对性不强、说理性不够,导致法院未采纳或仅部分采纳检察建议;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时,未实质上要求法院对审判人员存在的问题分析整改并进行处理,对需要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的,未及时移送线索;针对部分法院对检察建议进行程式化回复、未说明违法原因、未提出有效整改措施、回复明显敷衍的问题,未及时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或提请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以全面推动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坚持专项带动,能动拓展案源渠道。及时研判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判活动的影响,适应新形势、摸清新情况、找准新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活动,探索对小额诉讼程序监督、破产程序监督、仲裁监督等新型案件和证券、保险、票据、破产等商事领域案件诉讼活动的监督,积极应对、着力加强对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确保不留监督空白。持续加强类型化违法问题研究,针对当地易发多发的同类违法问题,积极开展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小专项活动,如违规代理审查专项监督、诉讼保全程序专项监督等,一方面可以破解案件线索来源匮乏问题,另一方面集中监督纠正审判程序中的类案问题,可有效促进审判程序公正。
第二,坚持精准监督,确保履职有力有效。一是准确把握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及改进工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的适用情形。找准监督关键环节,详细梳理办案节点,形成明确的监督标准和规范,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精准监督,不断推动审判违法监督由瑕疵类监督居多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二是强化跟踪问效。针对法院回复敷衍、整改不力等情形,采取提请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向同级人大、党委报告等措施,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三是增强检察建议文书的说理性。在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说清问题、说透法理、指明建议,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使检察监督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注重培树精品案例。综合运用类案问题公开及典型案例发布等手段,及时预警社会问题,引领社会法治风尚。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及指导作用,促进办案质效全面提升。
第三,坚持沟通协作,提升监督质效。一是建立与法院的协商、会商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向法院通报检察环节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促进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实现双赢共赢。二是建立与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本地纪委监委的线索双向移交机制。注重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的“一案双查”,对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背后审判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情形的,及时向纪委监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移交线索,将对程序性违法监督的对象从行为延伸到主体,强化监督效果。三是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办案阻力大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指定管辖、异地交办、上下协同办案、集中优势办案力量等方式,实现重点案件快速突破。
第四,坚持业务指导,夯实基层发展根基。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指导。以民事检察工作基层检察院联系点为重心,深入开展调研,指导联系点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创新开展工作,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予以推广。二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针对所办理的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将相关检察建议文书和法院回函向上级检察院逐级备案。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中坚作用,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研判、指导。省级检察院要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坚持数据分析通报。在民事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分析常态化通报的基础上,针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工作实际和核心业务数据的异常变动,适时进行专项通报,通过数据分析和研判,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3/t20230329_6097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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