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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举措推进检察听证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4-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听证,作为通过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创新性举措,与中国传统无讼文化及办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做法一脉相承。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听证活动尚存在适用上的“冷热不均”现象以及形式化发展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听证范围及启动程序,推行繁简分流机制,并进行适度诉讼化改造,促进听证制度实质化发展。

  一是合理界定听证范围及启动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以启动主体的意见和案件类型作为确定听证范围的主要依据,主要适用于案件相关利益方对诉争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对于“较大争议”的判定,可在实践中探索检察机关切入制度,在正式启动听证程序前,由检察机关召集各方当事人并提前告知倾向性处理意见,如一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倾向性处理意见存有异议,并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不认可检察机关的初步处理决定,此时检察机关便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对于“重大社会影响”的判定,应当以案件类型为基准,具体包括:(1)新类型案件;(2)标的额巨大的案件;(3)社会关注度较高,容易引发舆情风险的案件。此外,还应当科学设置检察听证启动程序,淡化职权主义色彩,完善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并行模式,保障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推进“应听证尽听证”走深走实。一方面,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是检察听证制度实质化发展的基石,有利于提升检察公信力。另一方面,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应当设置听证范围,只要出现法定情形,检察机关便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二是探索推行听证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办案质效最大化,可以探索检察听证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首先,普通听证程序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及对被告人一方不利的案件。如:刑事检察中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不逮捕决定提起申诉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符合条件的群众首次来访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实质上也是在探索推广听证适用领域。对于检察机关所作决定并非终局性或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可以探索适用简易听证程序。如: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听证员人数上,可以适度简化,随机抽取1至2名听证员参加。其次,规范化设置听证程序。普通听证程序可以参考法庭审理程序,着重加强对证据开示、听证辩论等环节的诉讼化改造。详言之,具体包括如下六个步骤:(1)检察听证活动的主持人介绍案情及相关争议问题;(2)案件当事人分别陈述自身诉求,阐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3)听证员就相关问题向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发问;(4)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进行辩论;(5)听证员发表意见;(6)听证主持人总结会议主要内容。简易听证则不必严格遵循上述步骤,可适当简化、省略不必要的环节。再次,对于拟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组织听证活动时应当增加被追诉人的具结环节。在听证活动开始之前,如案件承办人拟作不起诉处理,该倾向性意见无须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检察长审批,只需报请部门负责人即可。由于该类案件检察机关作出的是终局性决定,因此应当适用普通听证程序,且听证主持人在介绍案情时要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义务。在被追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证员亦同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主持人可以当场宣告不起诉决定。

  三是多措并举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发展。检察听证活动既要统筹考虑解决好分歧意见,又要避免形式化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检察听证进行诉讼化改造,对听证员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配置,以彰显听证意见的实质刚性。根据《听证规定》,案件承办人不同意听证员的意见,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后才能作出决定。从立法意旨来看,“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其同意”将不同意听证员意见的决定权交由检察长行使,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听证意见的结果运用。但实践中由于报告主体为案件承办人而非听证员,此时如果案件承办人选择忽视听证意见,则听证意见难以发挥实质作用。据此,可从如下方面加强听证活动诉讼化改造:首先,探索创新听证结果反馈机制。从保障听证员权利的角度而言,设置听证结果反馈机制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应当在听证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员反馈其发表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其次,明确检察官的阐释说明义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了结果反馈机制及阐释说明义务,检察机关未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检察听证制度可以吸收借鉴这一做法。再次,赋予听证员在其意见与处理决定不一致时进行复议的权利。当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与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一致时,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申请复议的权利,在向案件承办人申请复议之后仍然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最后,建立检察听证法律援助制度。部分听证案件,当事人并未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此时检察机关便可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对接,由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听证活动,更好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检察听证程序正义。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3/t20230329_609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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