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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3月8日,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按照《意见》精神,各级河长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不断强化部门联动,共同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落地见效,省河长办、省检察院联合从近年全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特作宣传,互相借鉴。








  案例7

  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右甸河径流段属于昌宁县田园城市保护范围中的一级保护区。位于城区某公司加油站附近的河段出现油类污染河面的情况,对水生态环境和周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2022年3月,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宁县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述油类污染河面问题后,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同时联合县河长办对该加油站附近的右甸河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流经加油站油罐填埋区的涵洞后水面漂浮大量油污并散发刺鼻气味,涵洞壁有油污浸润、附着痕迹,且油污直接汇入右甸河,对河水造成污染。昌宁县院于2022年4月13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右甸河加油站河段油污污染水体的情况及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对加油站卸油管道破损问题进行紧急处置,并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同时,督促该企业完成3只储油罐的倒油排查,更换所有管道,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清洗储油罐并重新修建防渗池,对罐底以及毗邻油罐填埋区的水渠和涵洞进行清淤后重新填埋储油罐,对储油罐进行二次安装总体试验,对涵洞石壁进行清理。

  

  经昌宁县院两次联合县河长办对污染河段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并邀请具有应急处置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效果实地查看,原受污染的河段和加油站渗漏区已得到全面清理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联合河长办开展现场调查核实、跟进监督,加强工作沟通配合,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系统整治。在办案中多措并举,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评估,在确保水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的同时,形成河湖保护治理合力。


【整改图片】

  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整改前整改后





  案例8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抚仙湖入湖河道水质提升保护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近年来,抚仙湖多条入湖河道水质浑浊,相应湿地出水口及河道入湖口水质监测数据在Ⅳ类水至劣Ⅴ类水之间,影响抚仙湖总体水质。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溪市院)获取上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调查还发现部分河道垃圾沉底、河道堆积淤泥杂草、垃圾,污水直排入湖等情况。玉溪市院遂立案调查,并会同玉溪市、澄江市两级河长办,由检察长、河长联合实地巡查河道情况并多次沟通协调,结合河长办提供的河道生态环境及水质污染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准确提供入湖河道水质监测数据。经调查核实后,玉溪市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努力实现抚仙湖“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生态保护目标。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按照属地保护治理职责,制定了整改方案,协同推进整改工作。投入资金完成河道清淤8.6万立方米,暗沟清淤10公里,打捞及收割水生植物10.3万立方米,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政违法案件63件,同时加强了四级河长巡河力度。经多方共同努力,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水质均得到进一步提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地方河长办统筹协调,形成保护合力,督促抚仙湖入湖河道防污治污监管主体依法履职,全面履行湖泊保护治理监管职责,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加强职能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抚仙湖“湖泊革命”攻坚战,合力守护“美丽河湖”。


【整改图片】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抚仙湖入湖河道水质保护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整改前抚仙湖东大河整改后(抚仙湖东大河





  案例9

  红河州金平县人检察院诉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赵某某、邓某某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金平县三家河开挖河堤、侵占河道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威胁河道行洪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金平县河长办获取该情况后,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通报金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平县院)。金平县院迅速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运用“三诉合一”办案模式,整合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县河长办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优势,统筹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联动,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在检测鉴定、专家意见、评估勘验、河堤修复方案等方面为检察办案提供专业支持。金平县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赵某某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等人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河堤周边基本农田损毁的修复费用共计16.68万元。经法院审理,赵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经调解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由赵某某等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针对河道私挖乱采问题,检察机关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办案理念,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义务。同时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密切执法司法协作,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维护公益与保护生态相统一。


【整改图片】

  红河州金平县人检察院诉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整改前整改后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303/t20230315_4047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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