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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目录

  案例一: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白皮肉”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张某龙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建某甲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法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庄某甲等人假食用油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美容行业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例八: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经营企业利用预付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推动诉源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例一: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白皮肉”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桐城市部分屠宰场出厂的猪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章、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白皮肉”(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直接销售现象严重,给人民群众日常肉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24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城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遂立案调查。经查,桐城市食品公司下属10余家小屠宰场均未获得农业农村部门资质认定,向市场供应的猪肉只有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章,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推动溯源治理,桐城市院多次召集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磋商,并形成《关于我市生猪屠宰和猪肉食品安全情况的报告》专报至市委、市政府。2021年8月13日,桐城市院分别向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

  收到《报告》和检察建议后,市委、市政府立即召集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部署,并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生猪屠宰市场清理整顿小组并开展专项整治。2021年12月9日,市政府召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推进会,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全部关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

  检察机关持续关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落实情况,并进行“回头看”,整改效果良好,老百姓日常肉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二: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起诉张某龙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及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含量约33%的复合肥冒充总含量大于等于45%的复合肥,使用已注销肥料企业恒鹭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对外销售。张某明、过某良等人明知上述符合肥料不合格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张某龙处购买后,加价销售给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店和农户,致使伪劣化肥流入消费市场,并被用于农业生产。另,2020年3月,张某龙、张某明合伙出资建设掺混肥料厂,使用玉穗等假冒品牌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伪劣肥料。经审计,张某龙、张某明等人共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数量达两万多吨。

  【调查与诉讼】

  2021年3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龙等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张某龙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滁州市院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进行督办。2021年10月26日,滁州市院建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案件移送省消保委。案件移送后,安徽省院携滁州市院、定远县院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省消保委召开会商会,共同研讨案件取证方向和法律适用问题并协助省消保委调查取证。2021年11月3日,省消保委对张某龙等人侵害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龙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64.94万元。滁州中院指定定远县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2022年7月28日起,定远县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滁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在张某龙未提供营业执照及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为其生产假化肥编制袋27万余条。针对该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2021年8月17日,滁州市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处罚款9万元,并组织开展行业整治。

  案例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建某甲等三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初,邹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建某甲商量生产、销售假减肥产品,并购买配料西布曲明、荷叶粉、胶囊壳、压片模具。建某甲找来被告贾某某参与,开始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简易板房内生产减肥胶囊和压片,期间建某乙帮忙生产、收发快递等。建某甲采取微信、快递等方式,将生产的减肥产品销往广东、辽宁、安徽等地,利用他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收取货款147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调查和诉讼】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会区院)办理王某销售假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后,通报给公安机关。2021年7月5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立案侦查,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简易板房内生产窝点抓获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2021年12月7日,禹会区院作为公益诉讼立案审查。2022年5月24日,禹会区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70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12日4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建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建某乙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民事部分判如所请。本案中违法人员作案手段隐蔽,采取网络销售、电子支付等销往全国多地,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性更加严重。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深挖细查、全链条打击,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守护消费者“舌尖上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四: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

  李某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底,李某承包亳州市谯城区工人疗养院(谯城区工会下属二级事业单位)推拿按摩科,从事中医按摩。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某通过电话联系、物流发货的方式向付经理(身份不详)购买“关节再生胶囊”,后其利用中医按摩师身份将上述约6000多盒药品以15-30元每瓶的价格出售给几百位中老年患者,共计销售约12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禁止添加的醋酸泼尼松,属于假药。

  【调查与诉讼】

  2022年7月22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李某提起刑事公诉。同年8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没收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李某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同年11月1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李某未上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将科室违法外包、药品销售监管不严、可能存在的非法行医、物流验视流于形式等问题,亳州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题会商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分别向属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会、邮政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整治定点医疗机构违法外包可能存在的非法行医、销售假药等问题。被建议行政机关均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行动,推动整治相关问题50余个,建立《加强二级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办法》等制度5个,全面净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消费市场。

  案例五: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

  抗(抑)菌制剂违法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巢湖市院经调查发现,市场上部分在售“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以下简称“消”字号)的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未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标注诸如“每日早晚各1次”等与药品类似用语的问题,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巢湖市院”)接到最高检印发《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后,立即开展案件线索摸排。经调查发现,部分在售“消”字号的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规定,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巢湖市院同年3月4日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已查明的问题产品予以查处;对全市““消”字号的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宣传教育。

  检察建议发出后,巢湖市院充分发挥协同作用,会商主管部门,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促成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于同年3月-5月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经现场评估,问题产品已经下架,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消”字号消费标签提示。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消”字号经营市场,规范了非医疗机构经营服务活动,消除了药品安全风险,保障了公众健康。

  案例六:

  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庄某甲等人

  假食用油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庄某甲、庄某乙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使用豆粉、柠檬黄色素、焦糖精、水等原料勾兑假菜籽油共计1800余斤。后二人在旌德县俞村镇、云乐乡、宁国市胡乐镇、绩溪县家朋乡等多个偏远村庄以农村留守老人为主要诈骗对象,通过低价、虚假宣传具有保健功效等方式,销售假菜籽油,骗取多名老人财物共计17000元。案发后,已经查实的66名被害人系偏僻农村的留守老人,被诈骗数额10893元,尚有36%的被害人没有报案,现已无法查实。

  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庄某甲、庄某乙自行勾兑并销售的假“菜籽油”中,不含食用油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调查与诉讼】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旌德县院)就拟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均希望检察机关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2022年7月1日,旌德县院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庄某甲、庄某乙犯诈骗罪并处罚金;庄某甲、庄某乙连带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1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庭审中,庄某甲、庄某乙认可旌德县院全部民事诉讼请求。2022年8月16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主持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予以公告。8月18日庄某甲、庄某乙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51000元,并在《宣城日报》发布赔礼道歉公告。8月19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罚金5000元,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罚金5000元。二人均未上诉。

  同年8月底,旌德县院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的三个县市四个乡镇的66名被害人依据被骗金额分别分发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32679元,并针对被骗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好释法说理。同时现场开展预防养老诈骗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提醒广大消费者警示养老诈骗犯罪手段、普及识别防范养老诈骗知识。

  案例七: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美容行业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院)开展美容行业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根据群众举报、初步走访取得的线索反映:辖区内有数十家美容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无资质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问题,上述美容机构经营乱象不仅扰乱了辖区内美容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而且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鸠江区院根据掌握线索,积极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对接,调取辖区美容机构名录,精准确定调查方向。该院于2020年8月以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立案,重点针对70余家小微美容机构进行走访调查,查明部分美容机构存在以下问题: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2.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3.工作人员无健康证;4.销售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护肤品、销售无任何中文标识的国际知名品牌的护肤品和日用品;5.在生活美容经营场所经营微创祛除腋臭、隆鼻等填充类、割双眼皮等手术类医疗美容服务。上述问题乱象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8月12日,鸠江区院向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上述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美容机构日常经营监管,促进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成立专项行动组,联合开展辖区内美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30余人次,对辖区内248余家场所进行检查,针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立查立改并采取措施巩固检查成果,关停1家门店,责令3家门店补办《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1家门店停止医疗美容服务,并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完善辖区美容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案例八:

  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望江县雷池乡某村卫生室存放待销售、使用的人参茎叶皂苷片、复方感冒灵片、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等药品,一次性使用直肠导管、创可贴等医疗器械已过期。上述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使用对众多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带来了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1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望江县检察院)通过网络平台发现该卫生室存放过期药品、医疗器械问题,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卫生室在经营期间,其药品架上存放过期的金盖克R人参茎叶皂苷片、复方感冒灵片两种药品;药房冰箱存放过期的沃德鑫R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药房货架上存放过期的康贝健R一次性使用直肠导管、金德堂TM大片创可贴。

  针对该卫生室存放待销售、使用的过期药品、医疗器械行为,2021年5月14日,望江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向县市场监督局和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两家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该卫生室存放待销售、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并对涉案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做无害化处置;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村卫生室的医疗安全意识。

  县市场监督局和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均及时进行整改和回复。县市场监督局依法对涉案卫生室存放的过期药品、医疗器械予以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涉案卫生室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县卫健委对涉案卫生室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对涉案卫生室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在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对涉案卫生室和负责人不良行为分别予以记分,同时责令涉案卫生室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望江县检察院还协同促成县卫健委开展全县农村卫生室医疗安全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出台《望江县农村卫生室医疗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医疗安全标准、日常管理等;并要求全县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专项整治中对18家村卫生室作出警告、行政罚款处罚,切实维护农村百姓的医疗安全权益。

  案例九: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经营企业

  利用预付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现实生活中,由于监管部门对经营者预付费会员卡业务缺乏有效监管,经营者收取了大量资金后,随意关门停止营业或者“跑路”,消费者退款无门,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间,阜阳市颍泉区辖区内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平台投诉预付卡纠纷案件就达108件,涉及餐饮、装修、健身、洗浴、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多个行业。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颍泉区院)从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发现预付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线索后,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审查,积极开展调查取证。2021年9月29日,颍泉区院组织召开全市首例预付卡消费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就辖区内存在经营企业利用预付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区商务粮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负责同志,以及区部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安徽法制报》负责人等参加了听证。会后,颍泉区院分别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粮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职,对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期间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电话反映的有关预付卡消费纠纷的工单进行梳理。加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向重点行业经营者制作并发放经营者承诺书,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及时记入信用档案。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风险,强化宣传,在政府网站发布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警示,积极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消费,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区商务粮食局成立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印刷《颍泉区商务粮食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宣传单》,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流程图》,强化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监督。

  案例十: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打击侵犯

  消费者个人信息推动诉源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等20人在芜湖市湾沚区分别经营室内装饰装潢、维修以及与其有关的建材、家用电器销售等工作。2018年至2019年期间,潘某某等20人为方便推销业务,相互间非法提供、获取多个住宅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房产信息(楼栋号、单元楼号及门牌号)、公民身份证号等,信息总量多达1万余条。

  【调查和督促履职】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于2021年9月1日就本案提起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其中5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法院判令20名涉案人员承担注销非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百度网盘账号,删除所有非法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2021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生效后,针对家装、建材、家用电器销售行业经营者非法收集和提供消费者信息、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对外泄露业主信息等行业乱象,湾沚区院延伸办案思路,积极推动诉源治理,通过直播听证、案件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督促市场监管、住建、属地镇政府等行政机关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职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开展全区排查,依法对11名违法收集、提供、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并约谈案涉物业、企业负责人,部署开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市场主体230余家次。区住建局在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中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活动,邀请办案检察官开展法治宣讲等形式以案释法,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属地镇政府组织11个村居物管站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督促案涉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堵塞物业管理漏洞,落实业主信息专人管理负责,完善业主信息保护长效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303/t20230315_40464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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