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的虚拟货币被他们从“后门”偷走了
为吸引投资者将手中的虚拟货币质押在自己的区块链项目里,李某伙同他人开发了两套项目代码,利用技术手段将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全部转移走变现,造成多位投资人经济损失达3800万元。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等人针对原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质押的虚拟货币被转走
2021年6月初,正在池州旅游的王某用手机上网时,发现自己常用的某款数字钱包App首页上新发布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声称投资者可将手上的虚拟货币质押后在项目内进行“挖矿”:根据质押时间和数量,向投资者返还该项目发行的虚拟货币“G币”。王某觉得这其中有利可图,便将价值59万元的虚拟货币全部投了进去。
次日,王某发现,自己质押的虚拟货币全部被项目方转走,并且宣传“G币”项目的网站也关闭了,项目方负责人联系不上。虽然意识到可能被骗,但王某仍心存幻想,以为项目还会重启。
然而,直到2021年10月,该项目都没有重启。王某于是向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高度重视,立刻展开了案件侦查工作,并商请贵池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开发两套代码为犯罪留“后门”
“如果开发项目者可以轻松转移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投资者难道不会生疑吗?”受邀提前介入后,贵池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之后,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点。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伙同他人开发了一款带有“后门”功能(即开发项目者能够不经投资者同意,提取投资者质押在项目中的虚拟货币)的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即“G币”项目。此后,李某先后邀请刘某、叶某投资入股,并分别找到宋某、袁某,由宋某编写带有“后门”功能和不带“后门”功能的两套项目合约代码,由袁某编写该项目的前端网页。刘某、叶某、宋某、袁某4人明知该项目带有“后门”功能,可能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仍投资入股、提供技术支持。
为获取投资者的信任,2021年5月,李某等人使用宋某编写的不带“后门”功能的项目代码,取得了《智能合约安全审计报告》,用以向投资者进行“安全声明”。同年5月下旬,宋某将带有“后门”功能的合约代码在网上进行测试部署、开源,并根据李某的要求修改后,将合约地址提供给李某。随后,李某安排叶某找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拍摄认证视频,用于“G币”项目上线,同时安排袁某在网上正式编写带有“后门”功能的项目网页介绍。
2021年6月7日,带有“后门”功能的“G币”项目正式在某款数字钱包App首页上线,陆续有投资者向该项目质押虚拟货币进行投资。该项目运营期间,刘某、叶某等人在微信群中对“G币”项目进行宣传,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投资。同年6月8日凌晨,李某等人利用“后门”功能,将投资者质押在该项目中的虚拟货币全部转移。2021年6月至11月,李某等人通过场外交易方式对转移的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共造成投资者损失3800余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查明,在虚拟货币的变现过程中,李某安排苏某负责接收钱款。2021年6月至11月,苏某在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仍提供自己名下和实际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接收赃款,并用于购买别墅、汽车、理财产品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逾500万元。
窃取虚拟货币行为该如何定罪
2022年5月24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将该案移送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起案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预设程序窃取被害人虚拟货币,涉嫌盗窃罪、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多个罪名,应如何定罪?”承办检察官经分析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避开安全保护,超越权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窃取虚拟货币。另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于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此,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特征。
通过对案件性质的详细论证、分析研判,结合全案证据,贵池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9月,贵池区检察院对上述6人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贵池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5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某以原判认定造成投资人损失达3800余万元证据不足、叶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日前,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李某、叶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3/t20230321_14939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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