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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数字检察发展路径探究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张立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文/魏琦宗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斗路径的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党和人民对未来发展的殷切期盼,法治化运行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之一,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提出更为迫切的需求,但传统法律监督受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数字时代的新需求。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监督则需要以数字检察为抓手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基础上,以数字与检察形成的双向合力方能使国家以更加科学审慎的方式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但是囿于数据数量不足、数据质量不高及算法逻辑优化的问题,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数字检察发展路径仍需更加深入地研究,如此方能将数字检察更好地耦合于法律监督体系,走出契合中国国情的数字检察道路。

  一、衔接机制优化破除数据孤岛

  数字检察获取数据来源的有限性制约了检察数据池深度和广度的扩展。检察系统在检察数字化道路上的创新即使方式方法新颖有效,但囿于横向同级别单位数据吸纳机制建立不完善,也难以进行深入发展,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鼓励各地创新吸收有益经验的初衷背道而驰。

  设区市检察系统应以辖区内领先的基层检察院为依托,设立定点创新单位突破制度藩篱,扩大数据来源,以点破面最终达到以重点带动整体的作用。以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为指引,在市级检察机关的统一协调下,基层检察院进行检察数据接入三步走,解决检察数字化数据量不足问题。第一步,县区检察机关推进应用融合,将其开发的多种类型程序集成到同一平台,实现单位内部数据深度运用。第二步,在获得县区政法委支持的前提下,以检察系统“四大检察”着力点探索建设地方政法协同平台。以县区政法委牵头部署,基层检察机关落实的形式推进应用融合,建立地方政法协同平台,逐步将公安、法院、司法局的数据以交换的方式纳入到数字检察数据池,实现司法信息共享常态化、制度化,提升司法数据集成化水平。短期内以地方政法协同平台为抓手落实法律监督职能,寻找职务犯罪线索、探索数据交换的协调解决机制。第三步,在地方政法协同平台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由地市级检察机关向市党委汇报,在市党委统一领导下减少数据接入的梗阻。在该县区试点开展司法信息与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对接地方政务信息数据,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在技术成熟后甚至可利用区块链平台技术的优势实现从行政机关到司法机关全流程监督,将法律监督职能以可视化的形式落实到从行政立案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基层检察系统针对汇总数据池设置数据研判指挥中心,将日常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定期整合并向地方党委进行汇报。以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倒逼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以此形成双向合力。如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数据研判指挥中心,抽调各部门于研判指挥中心值班,以数字检察接入地方12345政务服务平台,筛查群众日常投诉中的社会治理堵点、难点,每日向检察长进行汇报并向各部门传输案件线索,极大推进了当地社会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检察数据池广度与深度的延展带来大数据总量指数级增长,有效助力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但是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与第三方平台间全链条接入也带来数据泄露的风险。数字检察改革的出发点是数据赋能,底线是数据安全。因此应在数字检察进行数据全链条共享储留前设置配备复合型人才的数据安全监管部门,设定数据全链条共享储留管理规范机制,对汇总的检察大数据建立分类、分级、分层的保护机制体系,以数据保护体系的完备化保障数字检察平稳有序推进。

  二、筛查机制优化保障数据质量

  “刑事司法是与人权关系最为密切的领域”,刑罚措施的严厉性及其附随后果的“二次处罚”特征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审判权时需以审慎谦抑的态度适用刑法。近年来,随着弱伦理属性的行政犯数量激增,以民法、行政法为代表的前置法律对刑事裁量的影响也与日俱增,培生了检察机关对外部数据的必要需求。而与保障法定位的刑法不同,前置的相关法律更易受到政策价值的导向影响,法的安定性易受冲击,导致外部接入数据质量上的参差,进而难以通过数字化的办案流程确保公平正义的结果。

  因而,保障内外检察数据质量就是保障受害人与嫌疑人双方的权利,作为检察机关传统职能的刑事检察其所要求的保障数据质量也就必然成为检察数字化发展全生命周期的“元”任务。检察数字化中数据质量的优劣离不开人的价值判断,需要在数字检察推进进程中解放检察官办案压力而避免使其成为检察官的办案负担,从而将数字检察所解放的检察人力资源进一步投入到检察数字化的工作中。因法律修正、刑事司法政策转向而导致的“过时”数据涌入数据池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数据质量瑕疵在刑事检察数字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刑事办案辅助程序应当在大量重复性、机械性的危险驾驶案、寻衅滋事案等轻微刑事案件中试行,在强调技术为客体的定位导向下,锚定技术辅助检察办案的耦合方式,以此寻找冗余数据、错误数据排除的方向,破除以往不加辨别将本系统内所有案件纳入数据检索来源的方式。

  三、逻辑算法框架优化杜绝隐性问题

  数字社会同样是风险社会。科技改变人类生活秩序的同时也创设了繁多的新型危险,检察数字化建设的过程同样也是风险根植孵化的过程。检察人员均有可能在办案中形成技术依赖而减损正当程序价值,或因算法决策辅助妨害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时算法本身在发展演进中亦潜藏交织算法黑箱、算法错误等隐性问题。更有甚者,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算法权力的腐败、滥用被隐匿在数字权力运行的更深处,让数字权力的公开无形中被打上“遮阳伞”。

  为了避免算法权力的异化悖逆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追寻的价值立场,在权力监督过程中,监督者更应关注权力的行使是否具备实质正当性。一方面,对算法的优化需以数字检察发展价值取向为原则性指引,在数字检察发展运行机制建设整体布局中配制算法模型开发规范,详细规制算法检索的条件、明确算法解释规则要件以及后续对算法的监督审查规范,保障其在合理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为检察办案人员提供技术支撑的辅助决策系统应接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第三方领导小组的定期监督,以跟进式动态监控实现对算法歧视的评估和矫正。结合我国检察一体化发展趋势,建立以地方党委为核心,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第三方领导小组监督机制,以此更好保障数字检察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3/t20230317_14931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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