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考试找人帮?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杨浦检察
随着国家日益重视道路交通安全
驾照考试越来越难
还记得自己当年被驾考支配的恐惧吗?
今天的主人公张某
在科目一考试中“屡战屡败”
竟动起了歪脑筋......
PART ONE
案情回顾
到2021年11月,已经整整十年了!年过半百的张某暗下决心,这次要不惜一切代价通过科目一考试。他想着靠自己恐怕有点困难,于是将主意打到了手下小工威某身上,二十出头的威某刚刚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想必帮自己再通过一次也是轻而易举。当张某跟威某说了想法后,一开始威某是拒绝的。张某不死心,谎称“我认识人的,一切都能搞定的,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在老板连哄带骗下,威某碍于情面答应了下来。“就是帮老板个忙而已......”,他心存侥幸。
考试当天,威某持张某的身份证走进考场,可想而知他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环节,被监考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张某也收到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通知。
根据《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日前,杨浦区检察院依法以代替考试罪对张某和威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张某有自首情节,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最终,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
PART TWO
检察官提醒
“国家考试”是指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各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设置目的、设置机关和组织形式均符合“国家考试”的特征,科目一考试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科目一考试考察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未通过该考试意味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找人“帮忙”替考就是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通过考试后开车上路之人无异于“马路杀手”,将增加道路交通的安全风险,很有可能为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事实上,无论什么考试都不能替考,它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破坏考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替考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新一年的考试中,
请各位考生牢记:
诚信应考才是成功之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J8xYRJ95Psw7nLSY6sP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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