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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作者:曹 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第六届上海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独著《侵财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从犯问题研究》等3部,合著多部,在《法学》《刑事审判参考》《检察日报》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300余篇,主持、参与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政策执行的生命力离不开制度机制的支撑,刑事司法制度是刑事司法政策得以落实的载体和保障。“一体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依托现有刑事司法制度,推动刑事政策平稳有序高效落地。具体需要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一体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天然的高度关联性,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首先,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需要通过具体的程序实施;而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通过具体的司法措施体现。其次,认罪认罚从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的前提下对其予以实体上的从宽处理;而少捕慎诉慎押强调依法降低诉前羁押率,在追诉程序上从严把握条件,防止过分和不当的追诉。再次,认罪认罚从宽更多的是对被追诉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要求,强调被追诉人只有真诚认罪并接受处罚才能获得法律上的从宽;而少捕慎诉慎押更多的是对司法机关履职的要求,强调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追诉人慎用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依法审慎追诉。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应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二是将审查逮捕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制度抓手。

  目前,审查逮捕在实践中把握得比较严格,相比之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力度和成效还有待提升。对已经逮捕的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动性,以及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议发挥办案绩效考评等导向予以完善,引导检察官全面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真正作为一项动态性、常态化的工作。

  三是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从程序上及时终结对情节轻微犯罪的追诉。

  相对不起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终局性程序处理的从宽措施,同样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检察官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与客观公正依法宽缓处理情节轻微的犯罪并不矛盾,对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性质的宽缓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依法及时终结追诉程序,直接体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四是通过检察听证推动社会民意有效参与,形成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合力。

  人民群众对政策的感知度十分重要,刑事案件多涉及具体刑事被害人,依法严惩刑事犯罪是朴素的民间认知,需要通过有效的渠道生动阐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科学内涵,争取获得社会各方的理解与支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案件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听证员等在内的各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利于厚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民意基础,提高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社会可接受度。

  五是运用好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协作制约、刑事辩护、当事人和解等具体刑事制度,综合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努力,检察机关需要在具体诉讼环节中将少捕慎诉慎押所蕴含的司法理念传导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获得充分的理解认同。同时,要重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辩护人提出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检察官要客观全面审查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必要时应进行调查,了解真实情况。

  原文刊于《检察日报》2022年8月2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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