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八面廉风 > 正文

75号咖啡 | 何以擦亮区域金字招牌?——地理标志的检察"四合一"综合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定义明晰:地理标志的属性和特点

  二、理据判明:地理标志的检察保护根基

  三、保护手段:地理标志检察保护的实践展开

  四、未来路径:地理标志检察保护的发展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近年来,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均强调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任务,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一直存在管理上多头并举、产品真假难辨、维权举步维艰等问题。在此情况下,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将立足检察履职,围绕地理标志保护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定义明晰:地理标志的属性和特点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开展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首先应解决地理标志的界定问题。如何认定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又具备哪些本质属性?

  

  李捷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已形成了以民法典为首,以《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体的保护体系。其中,民法典第123条明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客体,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则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息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2条则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做了进一步规定。从上述法律法规情况看,地理标志产品往往是区域的特色品牌,蕴含着所涉地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对当地的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关涉权利人的权利,更是关乎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关乎地方经济发展。

  

  潘春森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处长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产品品质,其市场信誉是固有、历史形成的,这是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最大的不同。我国为履行TRIPS协议的义务,在2001年首次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法律体系中。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三套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即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体系、质检部门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以及农业部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保护体系。商标体系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产品保护制度则是实行专门立法保护,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当然,并行保护所产生的复杂性以及制度间的协调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必须考虑的。

  

  许春明

  同济大学教授

  民法典第123条已明确地理标志是与商标并列的独立的客体,在此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地理标志的本质特征。我认为地理标志有四个特性:一是特定性,该特定性在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特定品质;二是关联性,特定品质跟特定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密切关联;三是稳定性,特定品质和这种特定地区的关联应是稳定的,是经过长期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固定关联;四是集体性,地理标志的主体和利益均具有集体性,通常情况下地理标志权利人为一个协会、一个群体,其所承载的是某个区域的集体利益。上述特性是开展地理标志保护需要考量的,特别是特定性、关联性,两者是地理标志的最大特点,也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逻辑基础。

  

  于波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地理标志所保护的是特定的风土特色,而风土是不能复制的,所以需要针对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建立相应地理标志制度,进行标识、约束。以主流的红葡萄品种赤霞珠为例,法国波尔多、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国的贺兰山东麓,均可产赤霞珠,但口感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域的大自然馈赠并不相同,土壤成分、微气候等均有区别,即便品种、工艺均一样,但所酿出来的葡萄酒味道、香气是不同的。对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价值在于,一方面能让消费者真正获得源自特定地方的风土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能让特定地域的产品树立集体品牌,实现区域群体的增收,并带动开发地区特色旅游业或者其他产业,形成正向循环。

  

  二、理据判明:地理标志的检察保护根基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在明晰地理标志基本概念的情况下,实务中还需判断什么情况下地理标志需要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基础和依据有哪些?

  

  李捷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地理标志不仅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同时具有公益属性,这是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之一。地理标志本身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属于特定区域的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有着严格的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地理标志的使用是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证,特别是作为地区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地理标志往往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侵权行为不仅挤占了种植、销售正品农产品的市场份额,破坏了相关产业链不特定正常经营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地方政府保护和发展特色品牌。在保护缺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采取应对措施。

  

  许春明

  同济大学教授

  地理标志以地名为表达,由于垄断了地名使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公共空间和专有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此地理标志保护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民事公益诉讼依然是民事诉讼,诉讼主体要有权利基础,才能获得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地理标志具有公益属性并不意味着所有侵犯地理标志案件都适合提出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开展保护工作需要注意“度”的问题。首先,着眼于地理标志本身的适度问题:一是源头上必须严格把握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二是权利人使用地理标志并不能禁止他人对地名含义的使用,地理标志只能垄断在产地标识区域、符合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其次,从主体上看,地理标志分为两种类型:群体代表确定的地理标志和群体代表不确定的地理标志。前者的群体代表通常是某行业协会、某合作社,或者某集体组织甚至地方政府,他们代表群体行使权利。而后者则主要是指部分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标志,但是没有确定的群体代表。在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地理标志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实务中,司法机关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存在保护基础论证上的困境,对此应当如何进行判断?

  

  许春明

  同济大学教授

  地理标志是自然产生的,是客观存在的,地理标志权利来源不以注册为条件,也不以登记为条件。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后,对地理标志可依据商标法进行保护,此时与普通注册商标并无不同。对没有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从商标法和行政法上探讨具体的保护途径:行政法的途径实质就是产品保护,重在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即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商标法保护则侧重于对产品来源混淆的规范。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仅是从商标法的角度强化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判断一产品是否系地理标志产品,需要结合特定性、关联性、稳定性和集体性进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要关注“伪地理标志”的问题,地理标志一定要符合特定品质与特定地理人文环境密切相关的特点,并不是加上了地理名称的产品进行了登记注册就一定是值得保护的地理标志。

  

  潘春森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处长

  地理标志的检察保护可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伪地理标志”借地理标志的强保护力度制度,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情况。“伪地理标志”产品与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通常并不具有紧密、长期的联系,甚至部分产品只是单纯采用了简单的大棚种植技术,却享有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待遇,实际上破坏了地理标志的保护秩序,对于这些通过各种原因、途径申请注册的“伪地理标志”,检察机关可有所作为。二是对地理标志保护仅关注注册,却缺疏于管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实践中存在地理标志产区产品达不到相应品质要求,严重损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情况,而很多地理标志权利人实际上既没有维权能力,也缺乏管理能力,需要有强有力的公权力扭转这种混乱的状态,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也可有所作为。

  

  于波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我补充一下,地理标志权利的取得不以注册为要件,也不必须做产品认证。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受到保护,尤其是一些驰名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法律对其保护的力度甚至可能非常大。同时,还应当关注地理标志权利人滥用权利的问题,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批量维权并不代表恶意诉讼,但批量维权容易构成恶意诉讼。

  

  三、保护手段:地理标志检察保护的实践展开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检察机关有哪些路径可以选择?

  

  李捷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就这一问题,我想以我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案【1】作为引子。该案中,两家公司未获得权利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以下简称“浦东农协会”)授权许可便使用“南汇8424西瓜”的产品名称,浦东农协会虽然有意向提起民事诉讼,但该协会既没有法务人员,也未聘请法律顾问,维权经验和能力较弱,我院采取了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为浦东农协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并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帮助浦东农协会顺利提起诉讼,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我们认为对有诉权的地理标志权利人因诉讼能力欠缺未提起诉讼,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围绕明确案件管辖、完善诉讼请求、分析待证事实和收集证据等方面,为权利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权利人顺利提起诉讼,增强其运用法律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

  

  于波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地理标志地域性并不排除其公共利益性,地理标志相关利益群体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不特定性,并且这个利益群体还有可能随着品牌效应不断扩大,这种不特定性实质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并无理论障碍。事实上,我国地理标志权利人通常为各类协会,存在实际维权能力弱的问题,维权手段上多表现为要么从不提起诉讼,要么集中大量提起诉讼,有部分协会纯商业的维权思路影响了维权的实际效果。检察机关从自身职能出发有能力也有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尤其是针对申请了地理标志商标而不予管理的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使地理标志产品回归制度本源。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时一定要注意地理标志的“双重混淆”问题,即除了关注产品来源上的混淆,还应关注产品品质的混淆。以“南汇8424西瓜”案为例,司法审查时要特别注意不是来源于南汇地区的8424品种西瓜就可以贴上相应的地理标志,产品必须还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品质。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民事支持起诉的对象必须是“弱势群体”吗?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如何理解地理标志权利人维权能力弱?有哪些评价标准?

  

  许春明

  同济大学教授

  对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而言,即使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其通常具有群体性,这意味着没有直接利益相关方,通常也不存在经营实体,这导致地理标志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缺乏内在的利益驱动。同时,对于特定区域来说,地理标志是具有公共、集体性的利益,需要基于其公益属性予以保护。我认为,地理标志的公共利益属性与检察机关的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相契合。在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关注到涉地理标志诉讼中的“弱势群体”跟一般意义的“弱势群体”并不一样,其“弱势”的判断点应着重在法律能力上的不足,特别是诉讼能力的不足,诉讼能力的“弱势”才是检察机关介入进行民事支持起诉的合理性基础。

  

  潘春森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处长

  评价地理标志权利人是否处在弱势地位,除了从诉讼能力方面进行评价外,还可从权利人的维权能力进行考量。我国地理标志的申请方必须是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行业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其中以行业组织居多,部分为事业单位。而限于维权水平不高、维权经费不足等客观原因,上述主体难以发现被侵权线索,自主维权能力差,加之地理标志产品尤其是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主体通常较分散,个体起诉维权的成本较高且胜算不大。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在地理标志领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制度,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保护效率,切实维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刑事保护是最为严厉的一种保护方式。有观点认为,在涉知识产权相关罪名的法条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条款,对此各位怎么看?

  

  许春明

  同济大学教授

  虽然刑法没有直接针对地理标志的罪名,但并不意味着侵犯地理标志不会构成犯罪。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否为刑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其实是分类上的问题。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所起的作用,商标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它们都属于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是可以注册为注册商标的标志,当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后,侵犯行为只要符合相关罪名的入罪条件的,当然可以构成相应罪名。

  

  于波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地理标志只要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就是刑法第213、214、215条的保护对象,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仍在刑法条文规定的“商标”或“服务”的语义射程范围内。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涉地理标志犯罪的罪名责任问题,对地理标志商标被侵权的判断标准与普通商标的判断标准并不完全一样,检察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时候不能仅根据普通商标侵权判断的一元标准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会导致服务或商品来源的混淆,而应严守双重混淆原则,遵循二次性违法理论。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仅应关注侵权产品的来源问题,还需要关注品质是否发生混淆。比如,来源于南汇的西瓜并不意味着可以使用“南汇8424西瓜”的地理标志,还需要判断西瓜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质量评价要求,对于不符合“南汇8424西瓜”的生产标准而贴上该地理标志的,也涉嫌侵权。

  

  四、未来路径:地理标志检察保护的发展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2021年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统一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并明确“支持浦东检察院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药品专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在未来的发展路径上,检察机关还有必要继续深入推进哪些工作?

  

  李捷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浦东新区检察院在探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合一”综合履职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注重借助大数据。在“南汇8424西瓜”案的办理过程中,我院依托大数据平台挖掘案件线索,通过与电商平台签订工作协议,建议平台进行数据筛查梳理,把疑似侵权的商家和出售行为筛选出来,促进平台和有关商户及时整改,达到治理目的。而对不整改或通过更换账号等方式逃避整改的,其主观故意已经明确,达到立案标准的,则可移送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力度,推动数字技术等手段充分应用,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潘春森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处长

  多年来,知识产权局与检察院之间构筑了良性的互动协作关系。从检察机关视角考虑,建议检察机关从三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完善案件线索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规律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立案追诉协调衔接。二是加强新型疑难案件的监督指导。针对新型案件,检察机关可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对案件走向提供专业意见,推动双方在交流中加强监督。三是推动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从行政执法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基于取证和行为论证难易的考量,多以商标保护的视角开展工作。在实际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时,行政机关通常采取无过错原则,对行为人主观关注较少。而商标犯罪认定需要严格遵守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还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收集的意识,推动两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有机的衔接。当然,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建议工作,推动与地理标志相关领域的溯源治理。

  

  许春明

  同济大学教授

  我同意前面的观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仅在于事后监督,也应着重关注在过程中如何实现监督。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察机关有很多工作可以做,特别是要注意推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三个方面的机制,即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新型、疑难案件的研讨机制和行刑衔接机制。其中,特别要推动构建提前介入机制,以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保护的质效。

  

  于波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检察机关通过集中履职发挥“四大检察”融合的优势,一方面能更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基于“四大检察”工作的整体性考量,有利于实现打击的适度、平衡。如在办理侵犯地理标志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判处民事赔偿,甚至可能在构成犯罪后判处罚金,检察机关可基于一体监督的原则,实现对行为人处罚的适当性。

  

  本期召集人谢飞

  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感谢各位嘉宾的发言。围绕地理标志的检察保护,我们探讨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特征及其保护的基础,并对检察机关保护地理标志的可行路径及未来工作进行了讨论,相信今天的沙龙能对我们今后的地理标志保护实践提供充分的参考。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真知灼见!

  

  文稿整理:

  浦东新区检察院

  黄浦区检察院

  王晓伟 付红梅

  陈 静

  

  

  案例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被侵权民事支持起诉案

  “南汇8424西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以证明具备“南汇8424西瓜”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南汇8424西瓜”商标权利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21年7月,上海G公司通过采购江苏、河南等地品种不详的西瓜,粘贴含有“南汇8424西瓜”中文字样的标贴,配送至上海L公司仓库,并由L公司在全市某大型超市门店低价进行销售。上述两家公司使用“南汇8424西瓜”的行为均未获得浦东农协会授权许可。2021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G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余万元。浦东农协会虽然有意向提起民事诉讼,但协会没有法务人员、未聘请法律顾问,维权经验和能力较弱,申请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2022年7月15日,浦东农协会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主动从中协调,最终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多项助农举措为浦东瓜农们带来长期、切实的增收实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强化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系列回顾

  

  ◆75号咖啡 |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75号咖啡|以法治之沃土,育创新创业之硕果——《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检察挑战(上)

  ◆75号咖啡|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检察探索——《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检察挑战(下)

  ◆75号咖啡丨别拿数据不当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规则之治

  ◆75号咖啡 | 重拳治罪,做好知识产权刑法严保护(上)——知产犯罪适用疑难问题

  ◆75号咖啡 | 重拳治罪,做好知识产权刑法严保护(下)——知产个罪适用疑难问题

  

  留言有

  留言区请留下

  您的精彩评论或意见建议

  帮助“75号咖啡”更好进步

  我们将对点赞最高的三条评论

  送出“75号咖啡”专属马克杯

  

  

  

  让您捧着它,喝着咖啡

  细细品味法律的香气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L86ZIuoagITzyjSC4qasA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