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八面廉风 > 正文

擅自利用人脸识别防范小偷,违法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普陀检察



  

  

  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的应用早已从公共安全领域扩展到商业领域,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以及考勤打卡,应用场景随处可见。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人脸数据泄露、滥用的困扰。

  

  最近这几年我们超市总丢东西,有没有啥方法可以防范这种情况啊?

  超市管理人员

  

  那简单,我给你推荐一套设备,支持人脸识别、远程查看、信息推送,效果超好,只贵几百块,特划算!

  设备安装公司

  

  

  

  

  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

  累计采集量已超20万张

  2022年年末,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发现区内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这套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

  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也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

  

  

  至于私自利用识别设备采集顾客人脸信息违法与否,超市管理人员解释称自己并不清楚,只想着能减少自己超市的损失,标识别有用心的人,没想过这样的行为是否不妥、是否会引发纠纷,也没想过万一采集人脸数据泄露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针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如果超市等经营场所没有明示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且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则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行政、民事责任。

  “

  为从源头防范违法,检察官对相关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及信息勘验,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设备安装方、硬件提供商、网络数据处理商开展溯源调查,调取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数据处理具体细节,明确了存在部分主体共同侵权的事实。

  “

  针对上述问题,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公司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向相关职能部门

  建议依法处理本案中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向超市所属连锁公司

  建议该集团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对下属门店做好自查,依法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

  向监控设备提供公司

  建议该公司优化销售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应用场景负面清单,加强对客户应用场景审核,提示、督促客户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程序规范。

  


  

  

  下一步,普陀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有关行业完善内部管理,保持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区域商户合法合规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检察产品、检察服务。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fe3wuAnz4DJ82--1uYau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