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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外包企业“光拿钱不干活”?原是“内鬼”作祟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徐汇检察

  

  近年来,流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致富密码”,利用流量进行网络传播推广的服务也应运而生。通过自己掌握的平台资源,网络传播推广公司为客户推广相应的产品,帮助它们获取更多的流量。然而,由于网络推广业务需要通过线上数据进行结算,这便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通过篡改数据来获取非法利益。但伸手必被捉,再复杂的犯罪手段也难逃法网。

  外包公司

  光拿钱不干活

  

  202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接到辖区内A公司人员报案称,公司内部数据被人篡改,导致公司损失了320余万元。

  

  A公司是一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课程推广、广告宣传等线上业务,并根据流量数据与客户单位结算费用的公司。知名线上教育品牌B公司也是他们的客户之一,A公司代理了B公司线上课程推广的业务。

  

  除了通过旗下的网络平台自己进行推广外,A公司还将部分业务外包,授权外包公司寻找其他网络媒体平台播放B公司在线课程视频,并根据网络平台引用视频的流量数据来结算报酬。在运营过程中,A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客户B公司的平台数据有异常,存在被篡改过的可能性。

  出现异常的数据来自于其中一家外包公司C公司。系统显示,部分A公司自己的投放数据量被篡改到了C公司的名下。由于A公司在自营平台播放视频不需要额外的投放成本,这也就意味着,A公司在将业务外包给C公司后,不仅还是自己进行推广,还要额外支付320万余元推广费给实际并未提供服务的C公司。

  是谁对C公司这么“好”呢?经过A公司进一步的调查,种种疑点都指向了销售总监朱某,因为只有他有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且也是他负责与C公司对接。

  

  

  公司“内鬼”

  中饱私囊

  

  

  朱某到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021年初,朱某因为缺钱萌生了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的想法。他利用自己在A公司的权限,在录入数据时将属于A公司的8000余条、价值320余万元的投放数据,篡改到了C公司名下。为了不被公司发现,还根据篡改后的数据出具相应报告来应对公司内部审计。

  随后,他找到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称自己名下有一家D公司承接了A公司的广告业务,想找C公司帮忙走账,来提高D公司的流水。李某并没有起疑,就按照朱某所说,在收到A公司结算给C公司的320余万元业务款后,直接把钱转给D公司,朱某再将这笔钱款全部据为己有。案发后,朱某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日前,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01

  本案中,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篡改公司内部数据,进而侵吞公司资金32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及时有效地打击职务侵占行为,对于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02

  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大多利用线上办公系统进行业务操作,但诸如权限设置不当,缺乏内部监督等风险也随之日渐凸显,员工能随意修改核心数据、删改原始数据易,且操作痕迹易抹除、企业查处难,这些安全隐患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因此,检察官建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权限管理意识,通过产品或业务数据的重要程度,制定准确、合理的分权操作方案和审批流程,明确规范数据处理流程,制定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企业数据安全。

  03

  同时,检察官也想提醒大家,在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注重法治学习、培养法治思维,切勿对公司财产起贪念,利用职务之便伸出“黑手”,沦为中饱私囊的“内鬼”,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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