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阶段参照指导性案例提升办案质效
指导性案例作为反映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的载体,自确立以来在助力统一司法认识、促进“类案同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参照适用仍待进一步改善,以尽快解决对指导性案例援引不够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检察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如何参照。
如何参照?
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见,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已明确,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具有参照适用的强制力。笔者认为,不同于直接将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于具体案件,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可以分阶段递进适用:
首先,理解指导性案例从要旨到基本案情再到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逻辑。指导性案例中的要旨是对办理同类案件解决方案的高度概括,蕴含了案件办理所遵循的裁量规则。基本案情就是紧贴案件事实,并将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展示出来。履职过程是展示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方式、途径甚至现场情况,以强化案例的典型性、现场感和可读性。指导意义则是围绕要旨、呼应要旨,对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具体展开和详细阐释。
其次,确定指导性案例和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相似案件”。司法实践中,对相似性判断把握不准会直接影响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
最后,完善对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逻辑证成。对指导性案例参照的论证,也就是待决案件的释法说理。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有时被诟病,有的就是因为论理不充分,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办案人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充分释明的更高要求,因此,参照适用应包含演绎、检验的环节,以适应参照适用的整体要求。
厘清裁量规则的由来
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判例的重要区别即在于其有专门提炼出来的要旨,但在参照适用过程中不能仅看要旨,而要结合案例一起分析。离开案情谈论要旨会使要旨的真实状态发生变化,甚至引发办案人员重新对要旨进行解释而导致“类案同判”目的落空。同时,要旨也不可能被孤立地援引、使用,只有结合具体案件的要旨才能体现指导性案例中的经验和司法理性。从实践来看,要求与指导性案例各个方面都一致和仅与要旨一致都是不全面的,一方面,实践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个案;另一方面,如果仅对要旨抽象的参照,那类似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批复解决,指导性案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与其说指导性案例公布了要旨,不如说展示了裁量规则的归纳逻辑。适用法条是演绎的过程,参照指导性案例包括先归纳、后演绎。归纳是演绎的前提,办案人员要先读懂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逻辑。读懂逻辑,就是分析指导性案例要旨得出的过程并确定自身认可程度的过程,即归纳,而归纳又需要对所有重要的前提条件有所了解。如果办案人员缺乏对指导性案例的了解,可能导致内心对是否属于类案的不确信,进而限制对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办案人员只有内心理解并认同要旨的合理性,才能解决参照适用的主观障碍。具体来说,办案人员只有通过对案例进行精心研究,对诸多案例的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典型性和规律性进行总结,理清从具体案例到抽象要旨的归纳逻辑,才能真正读懂指导性案例,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进行参考和借鉴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性判断
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办案人员可能从不同角度解读案件事实,进而影响是否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正确作出相似性判断,是影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关键因素和司法适用的技术难题。对此,应最大限度限制主观偏差,形成客观的比对结果和参照适用结论。
要旨往往基于个案得出。有观点认为,相似性判断取决于指导性案例的关键事实,办案人员先归纳出指导性案例中的关键事实,如果待决案件具有相似关键事实,就可以参照适用要旨。这种做法虽可适用于单个办案人员,但解决不了个体性差异。还有观点提出,通过案件的争议点来作出相似性判断,如果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存在的争议点数量和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则以单个裁判争议点的相似与否作为类比适用的前提。笔者认为,关键事实和争议点都是进行相似性判断的重要因素,但都不能单独决定相似性判断。关键事实相同但争议点可能不一样,办案人员还是要寻求解决争议点的规则,而争议点相同不代表关键事实相同。一般情况下,要旨的表述大多已经体现了争议点,但对于要旨的把握还得审视其整个案例,在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等关键事实上寻找共同点。实践中,办案人员寻找可以参照适用的要旨,往往会先总结出待决案件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从争议点入手找到可能适用的要旨,然后分析目标规则所依赖的关键事实是否与待决案件一致,如此才会进一步研究指导性案例从要旨到指导意义的逻辑。因此,相似性判断包含案件关键事实和争议点,只有两个案件的两方面都是相同或类似的,才能得出案件相似的要旨可以参照适用的判断。
逻辑证成
《规定》明确要求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准确把握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演绎过程,向当事人阐释从抽象到具体的适用考量。不同于判例制度中先是“发现”规则,然后对比,最后将规则适用于个案,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已经被提炼,在法律文书中办案人员少了“发现”规则的过程,仅仅依靠相似性判断的论证在说理方面是不充分的,还需通过演绎来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进行论证。
要旨适用于待决案件的妥当性是参照适用的说理重点,也是各方对指导性案例最终能否适用的争议焦点。不同于一般性法律适用的说理,指导性案例参照的说理其实包含了办案人员决定参照的整个思维过程,对要旨的解释、对案件相似性的判断等,甚至还包括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得出的个案的处理决定是否与指导性案例的处理结果具备逻辑上的统一性。如果正反两个结论都是肯定的,那么参照适用是否准确的结论也是肯定的。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论证需要更多的说理与阐释。
指导性案例作用发挥,需要在两个方面共同努力:一是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尽量体现原审案件的完整案件真实和准确选取案件争议点,并充分论证要旨的提炼过程。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需要办案人员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重点,准确作出相似性判断,进而将要旨准确适用于待决案件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如此,才能切实发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引领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3/t20230320_6089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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