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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解读新闻: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大数据运用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

  “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起整个地球。”这是古希腊物理学家阿基米德的至理名言。套用此论,数字检察正是全体检察人在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贡献力量的“阿基米德支点”。

  这一结论的得出,不仅是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切实贯彻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战略举措,更是因为数字检察是一个能够支撑起检察机关高质量履职的概念工具。前者是实践动态的简单归纳,毋庸赘述;后者是治理规律的深度契合,值得缕陈。

  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是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如同“撬起整个地球”一般,离不开磅礴伟力的汇聚。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阻碍既有普通民众、社会团体的违法之举,更有权力机关的枉法行为等。是故,作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定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非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专门期许,也是特别鞭策。

  作为法律监督的一轮重塑变革,数字检察巧妙构造了一种阿氏杠杆模型。阿基米德发现,借助杠杆可以达到无限省力的效果。展开来说,作用在杠杆两端的力与力臂的乘积相等,杠杆可平衡。杠杆原理的公式化表达是,动力×动力臂=阻力×阻力臂。该原理表明,法治建设中选择的支点,越扩展动力及动力臂一端,就越能达到目标;越压缩阻力及阻力臂一端,效果亦然。数字检察助推法治建设的奥秘即在于此。

  其一,数字检察扩增了检察官甄别违法案件的“动能”。传统上,法律监督的启动源于当事人举报等个案线索,检察官由此启动调查核实,线索单一、渠道受限。数字检察为检察官插上了大数据分析与数据模型、平台的翅膀,开辟了类案监督、智能监管的新天地。如湖北省检察院政务数据云监督平台能够分析比对全省百万级、千万级的行政执法案件数据,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虚假诉讼类监督模型能够探测北京等外地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均是难以想象的飞跃。同时,数字检察可以对异常案件“画像”并转化为智能化预测预警条件,达到“上医治未病”的效果。

  其二,数字检察延长了检察官治理违法行为的“动力臂”。我国检察系统长期存在监督与办案“两张皮”现象,数字检察将法律监督紧密融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实现业务部门同案管、技术等部门的良性联动,催生出新型融合式监督。更重要的是,数字检察实行“一轴多元”共治架构,由检察机关主导,会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主体,通过促成多方合力,实现真正“双赢多赢共赢”。

  其三,数字检察压缩了违法案件的存在空间和破坏力。这主要表现为其分解了违法对象的辐射面、“朋友圈”,遏制了违法行为延续的不良影响。所体现出的治理优势,一是智慧锁定各种批量异常案件进行多案纠错,二是解析社会治理惯常症结进行类案防错。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已经筛选出成百上千条风险企业涉劳动纠纷线索,对发现涉劳动报酬纠纷的批量违法案件均全面纠正。之后,该院深化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了长效治理体系。这就产生了值得赞许的治理效能。

  数字检察“一子落”,检察工作“满盘活”,法治伟业“大局明”。数字检察探索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关键着力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部署带动系统上下齐动员,对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社会行业产生切实影响。2023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号召“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意味着其已提升为整个政法系统的共同意志。面向未来,我国应当坚持和改进数字检察,特别是廓清建设检察大数据资源的广度、拓展能动性法律监督的宽度等基础问题,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llyj/202302/t20230221_4011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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