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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检察:未检检察官走进广播电台,解读强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落实,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11月18日,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周姗姗做客FM95.9铜陵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我爱我家》栏目,为大家深度解读强制报告制度。

  直播过程中,检察官结合具体数据和案例,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背景、报告主体、报告范围、报告程序、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强制报告制度在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及时干预、严厉惩治犯罪及构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小贴士: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所谓强制报告,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有哪些?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具体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向谁报告?

  根据强制报告规定,只要怀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报告。

  

  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为了保证强制报告责任人及时报告,并对其报告行为进行保护,规定对于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211/t20221125_3891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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