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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融资招合伙人为由诈骗老年人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张某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罪一案。该案涉案金额125万余元,12名受害人中有11人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受害人平均年龄超70岁。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王某安排李某某在西宁市成立文化旅游公司,后与张某合作,3人对外宣传公司正在融资和招募酒店合伙人,以赠送挂面、红包等吸引客户前往,并宣称公司正在规划筹建酒店,欲招募合伙人,每投资1万元即可获得15%的年收益,每3个月进行一次分红,满一年后可拿回本金或选择入股分红。截至案发时,王某等人累计与12名客户签订“合伙”协议,合同金额135万元,实际收取金额125万余元。

  2022年3月21日以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为了掩饰集资诈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由李某某操控观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受害人投资款中:53万余元转入王某实际控制的逸美(山东)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倒账;13万余元以借款名义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倒账。后又将转入逸美(山东)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钱款先后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和张某个人账户,再将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中的部分钱款转回观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本案案发前,部分投资人已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款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张某及公司业务员等退还受害人投资款项共计75万余元,观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6万余元已被冻结,所有涉案投资款均已归还受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3/t20230301_1488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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