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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故事汇】让为果腹偷外卖的他感受到司法的暖意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讲述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杜宁

  2021年10月,我们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却又不普通的刑事案件。47岁的外地务工人员张春(化名),受到连续阴雨天气工地停工和身体受伤等多重客观因素叠加影响,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为果腹多次盗窃外卖。作为司法机关,该不该认定为盗窃犯罪?需不需要动用刑罚?

  十多年前,张春与妻子离婚,女儿跟着前妻生活。这些年,他孤身一人外出打工。2021年9月,张春从安徽省枞阳县来到衡水市桃城区某建筑工地打工,可没干几天,因逢连续阴雨工地停工,他又不慎扭伤了脚,导致不能工作。人生地不熟,张春无奈之下只好选择露宿火车站广场,想等脚伤好了再回工地打工挣钱。

  谁知没等到脚伤痊愈,积蓄已然没有了。张春本想在火车站广场附近找点吃剩的食物充饥,可所获甚微。饿了两三天后,张春撑不住了。2021年10月5日,张春晃荡到当地某广场附近,看见那里停了一辆外卖电瓶车,外卖员不在旁边,车上的送餐箱也没上锁,他便偷拿了一份外卖,躲在角落里快速吃完。就这样,一次、两次、三次……张春每次都吃得提心吊胆。2021年10月9日18时许,张春偷拿外卖时被外卖员发现并报案。

  侦查机关查明,从2021年10月5日到9日,张春一共偷拿7次外卖,价值共计200余元。张春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涉嫌犯罪,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10月12日,张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9日,该案被移送我院审查逮捕。

  我们在阅卷和讯问后,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本案中,张春为了果腹盗窃外卖,需要对其动用刑罚吗?通过刑事手段对其惩处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吗?但如果不批准逮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该案该何去何从呢?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案情,更加精准地把握案件细节,我们决定对反映张春盗窃盒饭时心理状态的相关具体情形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除了全面审查监控录像、听取外卖员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我们还积极联系张春的亲人、朋友及所在村党支部书记,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打工过程。同时,我们前往张春打工地点、露宿地点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证据。我们经调查发现,张春没有前科,因为极度的饥饿才盗窃食物用来充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受损失的外卖员了解情况后也对他的行为给予了同情和谅解。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更加确信了张春的行为系因生活所迫导致的偶发性盗窃,不具有常习性和人身危险性,对法律精神、立法背景的深刻思考,对检察理念、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乃至对司法解释逻辑的深入分析,都让我们越来越坚信,刑罚不是处理该案的最佳办法。虽然张春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从社会效果和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讲,追究张春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良法善治”的要求。

  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之后,该案被提交至我院检委会研究。会上,大家经过深入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决定对张春不予批准逮捕,建议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做好行刑衔接,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他购买了衣服、鞋袜,帮助他返回家乡。

  “多亏了检察院,不但没有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还对我进行了救助。这些年独自一人去各地打工,是检察机关让我再次感受到了生活的温暖和希望……”临行前,张春在火车站对我们说道。

  当张春踏上返乡列车的那一刻,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是温暖的。这样的决定,既让张春体会到检察温度,也给了他重拾生活的信心。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触摸法律的温度,既是一种司法良知,也是一种社会责任。遵循法的精神,将“天理国法人情”融进检察办案,使得检察更有力量,司法更有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wh/202302/t20230216_40015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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