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法律文化历史传承与时代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诞生于华夏大地上的文化观念,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是适合中国国情与民情的文化范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
探寻法律文化历史传承与时代价值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将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淬炼凝结,立足中国视角,回望过去、面向未来,不断赓续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的义利诚信、天人合一、爱国守法等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跨越时空、历久弥新的崇高价值,应当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民族精神、价值观念不断融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和不同族群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从本土的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探寻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与时代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脉络与精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数千载文明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集中展现,中华法系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凝练与概括。中华法系所展现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精深的法律思想和高超的法律艺术,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可谓独树一帜。例如,形成了礼教中心、家庭本位的法律原则,缔造出完备系统的成文法典,构建了传承有序的法律文化等。中华法系内在根本的逻辑构造,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民生福祉的追求,例如形成“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德治思想,“天下大同、天下为公”的价值观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等等,这些观念无不彰显了中华法系所蕴含的深刻哲理。中华法系是古老的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成果与结晶,是先人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的历程,其呈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影响及于东亚乃至世界。系统深入地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我们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
中华法系薪火相传、历久弥新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华文化的优势基因和强大力量。作为世界上唯一未曾中断的文明瑰宝,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着关涉世界本原、人际关系、生态和谐、社会进步、和平发展等的永恒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研究中华文明特质和形态,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在五千多年漫长文明发展史中,中国人民创造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为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深刻根植于国人内心,是中华民族凝聚历史共识、形成时代共识的思想基础,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最能体现中华法系特色和亮点的成果,应首推我国古代法典之冠——《唐律疏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唐代作为中华法律文化发展的巅峰时代,确立了“德本刑用”的先进法律理念,遵从“一准乎礼”的法律原则,获得了“得古今之平”的高度赞誉。《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法律文化的结晶,具有系统完备的十二篇的篇章体例,内涵丰富的治法原则以及先进的法律制度。《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典集大成之作,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深刻影响了后世王朝的法律活动。同时,《唐律疏议》的影响辐射至周边国家,对东亚诸国法治进程产生深刻影响。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的实现要求人民信仰和遵守法律,这就对法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从“有法可依”转化为“科学立法”,因此立法工作者必须聚焦重点领域,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只有法律符合政治经济、社会科学的客观规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时,才能获得良好的实施,才能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而推进全民共同守法,保障法治化进程平稳推进。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与赓续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探寻中华法系历史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只有将对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理解和阐释置于具体的时代语境之下,才能更好地启发我们审视传统法律文化,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
时至今日,古今一体、新旧贯通的中华法律文明被弘扬与传承。从形式意义而言,古代许多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已难寻其踪。但从内在逻辑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国人的社会习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得以不断展现。“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那样做的结果,不是必然遭遇失败,就是必然成为他人的附庸”。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深厚底蕴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经过千年的积淀形成,是中华民族探索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伟大成就。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将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淬炼凝结,立足中国视角,回望过去、面向未来,不断赓续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适应法治现代化的历程,伴随着改革的步伐向前迈进。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改革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法治现代化源源不竭的动力。
历史唯物主义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基本原理和方法指引。中国法律的发展汇聚着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总结的思想与智慧,体现为流淌于中华民族血脉中的文化基因。唯物史观是我们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把握历史发展脉络、遵循历史发展规律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科学论证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前进的主体力量。“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石。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法治成果的最终检验者和受益者。创造性实践历史唯物主义,应当在“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引领下,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长期以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民惟邦本的恤民思想、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严于治吏的政务传统。批判性继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首先应当形成文化自信、历史自信。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认同的形成,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助力。
凝聚民族向心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实现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使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的义利诚信、天人合一、爱国守法等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跨越时空、历久弥新的崇高价值,应当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而言,立法工作应当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原则,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借鉴,制定符合社会发展、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的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使法律规范更好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应当借鉴“惟明惟平”的传统法律观,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学教育要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话语体系,积极推进“新文科”建设,不断提高法科学生对于优秀法治资源的转化意识与利用能力,在不断挖掘传统文化资源过程中,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立足当下、展望未来。与此同时,应引领法科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立德树人,开拓创新,在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的培养。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立足中国国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诞生于华夏大地上的文化观念,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是适合中国国情与民情的文化范式。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将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的局面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总抓手,稳定发展向心力。把握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风向标,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去芜存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框架中开启历史新纪元。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标志与基石,是评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依据,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积极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必将行稳致远,为人类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团队”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23_603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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