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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以罚代刑”!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出台《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职能,形成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合力,提高查办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质效。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形,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生态环境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对涉生态环境犯罪的,可提前介入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制定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执行力度。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和办理情况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相关个人或单位涉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等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移送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涉案人员处理情况、涉案企业信息等信息;检察机关提供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监督移送、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信息;审判机关提供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判决、执行等信息。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自觉接受履职制约监督。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部门不移送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可派员查询、调阅相关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发现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立案决定等情形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审判机关对案件审理中反映的生态环境监管、案件查办等问题,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推动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重大案件的会商督办,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为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zjdt/202302/t20230206_3985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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