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司管理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2021年4月10日,潘某接到运输渣土业务后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次日11时许,该公司驾驶员武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驾驶该公司一辆重型货车,在道路右转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至事发路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6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从业禁止五年。
【检察履职】
实质性引导侦查,厘清幕后管理责任。检察机关介入该案后,多次进行案件会商,先后发出侦查取证意见5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从人、车、制度三个维度开展调查,深挖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紧扣岗位职责和因果关系链条,确定追责范围。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未取得渣土处置资质、随意制定路线、右转弯未设置安全员以及拆除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等,这些违规因素长期存在,发生事故具有必然性。公司负责人潘某对于企业未建立安全监管体系、无资质开展渣土运输负全面责任,驾驶员个人违规因素不中断其因果关系。公司安全经理朱某在日常工作中部分履行了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等职责,已多次提醒公司负责人潘某办理相关资质,尽到部分注意义务,认定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无需移送起诉,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公司车队队长汪某负责具体指挥调度车辆,对于公司宏观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无责任,其调度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仅存在条件关系,对其可以归因,不宜归责。
组织专家开展详细论证,综合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经过专家论证,认为该公司长期存在七项违规行为,诸如安全生产作业设施及流程不符合规定、人员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车辆本身存在防护缺陷、随意指定人流密集路线、右转弯未设置安全员、管理培训制度不到位等,上述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且未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是必然的结果,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调研与建议结合,推动开展行业治理。渣土处置监管涉及城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应急等部门,为掌握行业特点,检察机关集中走访多个部门,形成详实的走访情况综述,了解到城市建筑渣土处置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梳理近年来办理的25起涉重型载货汽车刑事案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四个方面建议,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获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肯定,推动重型货车司机安全教育、右转弯必停、安装补盲镜、粘贴车身反光装置等制度的落地。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重型货车驾驶员行车事故类案件时,应注重对幕后管理人员是否涉嫌生产安全犯罪进行同步审查。对那些疏于安全生产管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公司管理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不担责”的不公平现象,实现该类案件源头预防,促使企业真正把安全作为生产和发展的基石。
以工作职责、原因力等因素分层确定事故类犯罪追责范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生产组织整体宏观安全管理体系的建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对其管理的条块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这两类人员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遵循“由面到点”的判断思路,即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面”与事故发生的“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对于具体操作人员来说,其违规操作行为导致事故后果发生,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遵循“由点到点”的原则,即其个人违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过上述区分,审慎划定入罪人员的范围。
综合违规项目数、违规持续时间、危险强度等因素判断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认定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公司负责人如果明知公司长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发布指令,组织员工违章冒险运输渣土,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认定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聚焦重型货车行车安全源头治理,服务社会治理大局。重型货车由于本身车体较大、右转弯存在盲区,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极大概率酿成亡人惨剧,亟须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积极通过庭审观摩教育活动、对行业现状进行深度调研、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等工作,切实做好源头安全防控,督促企业责任人员真正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7_6001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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