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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统筹兼顾法理情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统筹兼顾法理情符合检察现代化的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观念的具体运用,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以检察工作现代化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检察实践。

  ■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统筹兼顾法理情,应当以依法能动履职为基本方式,运用系统观念、整体思维和法治思维来全面理解和把握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促进办案理念、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和工作机制全面更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为刑事检察办案中统筹兼顾法理情提供了根本遵循。司法实践中,法理情的背离,不是因为天理国法人情本身存在冲突,而是由于办案人员对天理、人情的错误理解或者在办案中没有做到正确兼顾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呈现出法理情不相融合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在法律适用中没有准确把握立法原意,没有对法律条文进行实质解释而是简单理解、机械运用法律规范,忽视了法律原则及其承载的价值取向,或者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没有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去考量,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从表面上看符合法律形式逻辑,但实质上背离了法的精神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

  二是办案人员目光仅锁定在办案上,没有依法能动地去化解矛盾纠纷,只是就案办案,缺乏充分释法说理或者释法说理不到位,没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导致诉讼矛盾社会化、局部矛盾扩大化的不良后果。

  三是案件处理本身实体程序正确,办案人员由于规范意识淡薄或者对当事人缺乏人文关怀,做群众工作能力欠缺或者语言生硬、态度冷漠,会让群众感到没有人情味,体现不出司法的温度。

  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统筹兼顾法理情,应当以依法能动履职为基本方式,运用系统观念、整体思维和法治思维来全面理解和把握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促进办案理念、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和工作机制全面更新。基本路径是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有效化解诉讼矛盾纠纷,通过具体的检察活动、检察决定和检察建议向社会传递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兼顾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的现代法治文明和公平正义理念,推动塑造在检察履职中法理情相互兼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具体来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兼顾情理,注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阐释法律背后的价值要素,准确把握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常情常理,展现司法温度,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理念,努力在刑事检察个案中最大限度地释放司法善意。

  一是坚持法治原则,重视政策指导,在法律的界限内有机融入情理要素。具体就是在法律的界限内,在法律条文的文义涵射的范围内去寻求三者有机统一,揭示、理清案件内在的法理、事理(道理)和情理,而不是在法律之外去寻求情和理。一方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有责性,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将实质判断作为评价行为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从实质把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指导司法。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意图,坚持司法的亲历性,既要深入研究和厘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又要跳出案件本身,结合国家大局、人民关切、社会反映等情况来审视案件,科学把握谦抑、审慎、善意等法的精神,将犯罪行为置于超越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广阔社会背景中予以评价,依法作出准确判断。

  二是坚持刑法客观主义方法论,坚持法律客观解释立场。一方面,对犯罪客观要素的判断应置于对犯罪主观要素的判断之前,即对不法的判断应优先于有责的判断。对于刑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通过扩张解释也无法纳入刑法规定范围的不能入罪。另一方面,采取客观解释的立场对刑法进行解释和适用,应当在法律文本描述的语义范围之内进行解释,应当考虑社会客观情况,能动地将静态、抽象的刑法文本融入案件事实以及现实的社会背景中去,结合社会政策等对解释是否合理进行判断。适用解释法律要体现自然公理、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反映人们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不仅需要注意法律的推理逻辑,关注形式正义,还需关注蕴含在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观念,注重实质正义。在对案件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生活的环境、以后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大小以及民意的综合权衡后,生产出既契合法律又符合道义、同时还体恤民情的检察产品。

  三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检察办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检察办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刑事检察办案领域的传承,既顺应了当下时代的社会需求,也贴近民情,顺乎民意,符合人民群众的真实情感。将法律专业评价、道德评价与法理情有机结合起来,在彰显法律适用的公正严谨、体现客观规律、符合群众朴素正义的司法理性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使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既合法又合理、合情,实现法律、社会和情理认同,增强处理结果的说服力、感召力;使检察决定既遵循法律标准,又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和广泛认同的道德标准相符,进而成为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的重要载体和向全社会发出道德底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的重要渠道。

  四是在执法中普法,提升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首先,用民俗、民情来助推法律实施。坚持法理情均衡一体的动态运行原则,在化解诉讼矛盾纠纷时更多地关注和研究乡土社会中的情理因素,着力健全刑事检察办案释法说理、民意表达、纠纷解决等切合基层群众特殊法律需要的常态化运行机制,容纳并合理、灵活地考虑和运用民俗、情理的视角和路径,引导和支持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渠道表达其利益诉求,注重以协商调解的方式消融当事人彼此之间的隔阂、化解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其次,需在办案中普法。在刑事检察办案中注重“论情”“论理”,让法律条文与现代法治精神在个案中巧妙地结合起来,将冰冷的法律术语转化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土言土语,运用更容易被老百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让人们不仅看到法律对自己的约束,更能真切感受到法律较之情理为自己能提供更可靠的保护。

  (作者系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7_6001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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