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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研理论 破解难题 促进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理论支撑和观念引领促进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最高检第九检察厅首次系统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课题研究,认真组织各地检察机关申报课题。经评审、研究,第九检察厅从34项课题研究结项成果中确定10项为优秀调研成果。今日起,本版陆续摘发,为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借鉴。

  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根本遵循

  林郦 罗静文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应根据情况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帝王原则”,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检察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定位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往往暴露出前端家庭保护不力的问题。课题组随机抽取广州市办理的100件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涉案家庭普遍存在亲子关系紧张、教育理念落后等问题。鉴于此,检察机关应下大力气解决家庭监护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定位应从以下几个维度把握。首先,检察机关是家庭教育指导线索的发现者。检察官对案件情况掌握最为全面,通过分析犯罪成因可有效发现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其次,检察机关是家庭教育指导程序的启动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发现确有必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能够及时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第三,检察机关是家庭教育社会服务资源的引入者。依托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检察机关能够引入多元、专业的社会服务力量提供家庭指导服务。第四,检察机关还是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监督者。作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处分主体,检察机关既要监督监护人依照工作方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也要监督社会服务主体全面执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视角下的家庭教育指导

  目前,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刚刚起步,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一是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性不足,忽视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参与地位,从而难以在全面掌握问题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二是家庭教育指导长效性不足,配套的监督机制、效果评估机制尚未健全,易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成为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一项短期任务。三是家庭教育指导刚性不足,检察机关的约束措施强制性有限,“软法亦法”的司法转化不到位。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在准确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该原则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引领作用。

  一是要从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视角厘清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范围。家庭教育指导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并非单向的、被动的受教育者,其在成长过程中与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是家庭教育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应包括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应该被视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进行的教育。

  二是要从保障参与权的视角加强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指导中与监护人的良性互动。未成年人对家庭教育的质量、效果有着最直接的发言权,其通过表达感受、反馈意见、与监护人互动等形式充分参与,有利于充分了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因此,家庭教育指导的各个环节均应认真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意见权。

  三是要从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视角细化家庭教育的分类指导。未成年人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成长过程,必须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长远发展作为家庭教育指导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创设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场景,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效果的长期跟踪,克服当前家庭教育指导长效性不足的缺陷。

  四是要从权益衡平的视角提升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要善于运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引导监护人在利益冲突之间寻找“最大、最优利益”,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提供更具司法温度的法理支撑。

  三、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程序思考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启动应以必要、合乎比例、合理为原则,基本流程可设置为首次评估、二次评估、施策与结案四个阶段。

  首次评估,是指检察官在发现家庭教育可能存在问题后,通过面谈、量表测评等方式,对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进行初步判断。二次评估,是指经首次评估认为存在家庭教育指导必要的,检察官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对监护人监护质量、监护能力等多个指标进行专业评估,既是对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性的进一步确认,也为下一阶段的具体施策提供参照依据。施策阶段,主要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方案,并围绕方案开始具体执行,是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主体部分。结案阶段,主要是指导效果评估与跟踪回访,检验并巩固家庭教育指导的成效。

  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方法实践

  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不同诉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实践参与式、包裹式、菜单式等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

  参与式家庭教育指导侧重创造多向互动的环境,引导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到家庭教育指导的过程中,具体方式主要有家庭会议、亲子论坛、艺术治疗等。如针对民主型教养环境欠缺的家庭,安排“家庭会议”实践,建立家庭成员间平等和谐的沟通方式。

  包裹式家庭教育指导侧重通过改善家庭整体生态环境来实现家庭教育质量的提升,由指导者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中心统筹实施一套包含多种项目的服务,以满足对象家庭的多元需求。如在多子女家庭采用“平行个案管理”的方法,协调心理咨询、社区等多方面资源作用于不同的家庭成员,使指导成效惠及涉案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子女。

  菜单式家庭教育指导侧重发挥对象家庭的自主性,提供对策菜单供指导对象选择,提升施策针对性及对象的接受度。如针对某家庭沟通不畅的问题制定包含多种措施的菜单,家庭成员经商议后决定选择“家庭信箱”措施,该项措施执行力度及成效显著提升。

  五、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保障措施

  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家庭教育指导监督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

  家庭教育指导监督机制涵盖对监护人和社会服务主体的监督。对怠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除劝诫、训诫之外,必要时可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还可探索纳入失信人名单、建立村居或社区联合监督机制,通过减损收益或增加社区服务等方式督促监护人自觉履职。对社会服务主体的监督贯穿于指导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如发现社会服务主体未按方案开展工作或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应予督促,必要时更换服务人员。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效果评估机制,包括案内评估和案外评估机制。案内评估是由指导者对家庭监护能力的改善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是否达到可如期结案的标准。如案内评估结果欠佳,检察官应要求社会服务主体及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方案或决定延长指导周期。案外评估是指经案内评估后拟如期结案的,由检察官交由第三方评估人员对社会服务成效及服务主体的履职情况出具评估意见。检察机关通过案外评估结果的掌握和积累,有利于逐步建立起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最大限度实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终目标。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未检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路径

  陈王莉 丛林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司法体制与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模式的确立,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范围从刑事检察方面扩大到“四大检察”,覆盖社会各方面,其定位也逐渐从传统的刑事检察官转变为“儿童权利监督人”,这势必对未检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未检职能的延伸与发展,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与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未检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应当符合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本质属性。但是,未检部门力量的有限性与工作辐射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也随之而来,亟待通过数字化、智慧化路径予以缓解。

  一、建立刑事诉讼全流程数字化监督模式

  由于未检业务“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特点以及集中统一办理的要求,未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应当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全领域。横向上,应当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纵向上,应当覆盖罪错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全领域范围。

  一是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针对电子卷宗建立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智慧化甄别及提醒。对于在讯(询)问中缺乏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未成年被害人未贯彻一站式询问,未履行强制辩护等违法情形,进行OCR甄别提示(对相关文件进行文字识别与标注提示)。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建立音视频行为识别系统,针对讯(询)问中违规情形,讯(询)问记录与音视频不一情形,讯(询)问使用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语言、时间超长等情形,进行智慧化甄别。

  二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为抓手,实现程序提示、流程监控、案件智能评查,提升案件管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全流程智能化监督效能。通过文书抓取,对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在落实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开展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封存犯罪记录、救助被害人等工作中,履职不当或者不到位的情形进行智慧化提示;同时进行类型化案件提示,对应当提出从业禁止、禁止令等意见进行提示。

  三是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对判决与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的内容进行智慧化比对,对于依法认定的事实、量刑情节不一情形进行提示;以类案为基础,针对判决提出量刑、罪名监督意见;针对庭审过程的亲历性、规范性要求,实现基于多模态数据的多目标定位、检测、识别,对出庭人员行为规范进行分层次的实时预警和提示,重点关注违法不公开审判、辩护人履职、法定代理人到场及发言等情形;庭审后,对庭审中的语音、视频、笔录进行时间上的精确查询定位和核实。通过对法律文书公开比对和智能分析,实现对法院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监督。

  四是在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中,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通过信息手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脱、漏管或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人员专人专办、未成年人特别规定落实、矫正效果保障等方面,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罪犯矫正实效;针对监管场所,通过联入视频监控建立未成年人监管场所动态行为分析系统,避免出现混管混押、超时劳动、未保证学习教育等情形,在加强涉未成年人监管场所监督的同时可以有效解决派驻检察室实时监督的问题;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建立类案分析系统,对于同等情形的未成年罪犯同等适用减刑、假释及幅度。

  二、建立符合未检特点的民事、行政诉讼数字化监督模式

  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主要方向是在于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专业化水平不够、类型化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探索数据共享共联。打通数据壁垒,探索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的“智慧监督”,解决涉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通过监督模型与数据碰撞,从渺如烟海的案件中进行智能筛选,实现相关信息的智能识别辅助。比如,针对抚养费执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搭建相关平台,对接法院执行部门数据库、社保系统数据库、税务系统数据库、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分析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系统发现异常后应推送至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向检察机关推送实时更新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人财产情况,以便检察机关督促法院执行。

  二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究司法办案历史数据,通过案例推送、法条链接等功能,推动同案同类型同处同判,同时发现批量监督线索。

  三、全方位搭建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平台

  公益诉讼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在新时代,面临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智慧化,把科技生产力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战斗力,非常必要,而且可行。

  一是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相关特征词云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对,就案件存在的监督线索和监督点位对承办检察官进行提醒,从而使“由检察官来进行监督线索发现”变为“由机器来帮助检察官发现并主动推送监督线索”,为检察官提供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等的人物画像分析,支持从以往未检相关案件的案卡信息、电子卷宗、社会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数据中提取特征信息,建立特征词云库,从相关主体类型、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以及不良行为、案发地点、犯罪形式、人物身份、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着重分析,抓取案件中存在的相关特征词,智慧化推送公益诉讼监督线索。

  二是对外对接智慧城市、市长热线、综治网格化、公安、教育、民政、团委等涉青少年相关数据,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互联,同时对网络或者相关信息化平台数据关联信息项及关键词及时抓取,并自动推送预警,实现对未成年人案件及事件线索的及时掌握,扩大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比如,通过对医院未成年人异常就诊信息分析,由检察机关以强制报告内容为监督要素提供异常就诊记录的筛查字段,由卫健部门会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异常就诊记录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诊断内容等)进行筛查,以便及时发现性侵案件线索。

  三是对接互联网信息平台数据。众多购物网站、交友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已经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可以实现人物画像功能。但这些智慧化平台由于保密、技术或者政策等多方面原因,孤岛化、封闭化特征明显。应当与这些智慧化平台建立一种互联互通、监督与被监督、沟通协调的关系。因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而进行信息共享,通过对涉案人员的相关数据调取,了解其家庭情况、兴趣爱好、人生轨迹等相关信息,一方面便于持续用力,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对于一些公共服务类或者商业类的平台,应当秉持保密原则“只进不出”,将数据分析作为决定的参考。比如,通过地图软件等平台采集中小学位置、商铺与学校距离、商铺类型等数据,通过政府网站采集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执法行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通过互联网采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机关执法依据,通过收集相关典型案例、筛选类似情形的新闻报道等采集案例数据,再将数据清洗、碰撞、比对,结合市场调研、校园周边走访等大量取证工作,快速挖掘出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

  四是根据不同类别公益诉讼案件,推送对应证据列表,引导承办人补全证据。比如,提供在线存证示证服务,及时固定证据,为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取证提供便利,规范办案流程。对被调查对象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行智慧化取证分析,为涉网络公益诉讼证据提取提供支撑。

  五是强化互联网公益诉讼检务公开与服务。推广公益诉讼智慧服务,让公益诉讼检察从“网上公开”“掌上公开”向“智慧检务”大步跃进。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举报入口,立足检察职能,为群众提供在线接访入口并依法转介。

  (作者单位分别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疑难问题研究

  沈威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大幅下降的大形势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却大幅上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普遍存在直接证据缺失、间接证据匮乏的问题,导致指控、追责难度都比普通刑事案件大。尽管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等一系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规范性办案文件,但关注点主要放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等程序问题上,对类案的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尚未形成体系规范。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下,全面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标准的规范。

  一、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证明的难点

  多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基于性侵行为的隐秘性,通常发生于私密空间,往往除了加害人与被害人,欠缺其他第三人目击与监控视频记录,导致关键证据普遍无法获取,这也是性侵案件司法证明迥异于其他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不仅如此,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生物物证与被害人陈述也具有与性侵成年人犯罪不同的司法证明难点,具体分析如下: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生物证据收集更为困难。司法机关在性侵犯罪的认定里,首先关注生物物证的有无,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生物特征不完全相同,导致不确定因素更多。首先,相较于成年人被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报案时间更滞后,物证提取的可能性更小。其次,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体愈合能力更强,导致被侵害后遗留的生物证据更难提取。对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犯罪认定,需要考虑医学证据的局限性;若单凭生物证据,恐怕大部分行为人都无法定罪。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采信更为复杂。未成年人的理解、表达能力尚在发展阶段,因性侵害导致身心受创的影响远比成年人巨大,期待其案发后清楚地表述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过程以及后果等,都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困难。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证明“违背被害人意志”要件上更为不易。司法实践中,法官虽然会尽量采信被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陈述,但只要涉及有关定罪量刑依据的问题时,都会表明是否成立强奸罪的真正考虑点,在于有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达到犯罪目的,即该“违反意愿的方式”需要被证明。这就使得认定被害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能抵抗而不为之或有抵抗但未尽力”的情形非常关键。

  二、传统证明模式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失灵

  按照传统证明模式的要求,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里要达成“印证要求”将遭遇比较大的困境。首先,能够证实性侵犯罪的中立性直接证据(如目击证人、监控视频等)在该类犯罪里几乎没有。其次,能够证实性侵犯罪的直接证据集中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言词证据上,实务中,不认罪、零口供现象屡见不鲜,加上被害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记忆、语言表达能力均无法达至可清楚描述事情经过的程度,导致作为指控犯罪基础的被害人陈述都处于“弱不禁风”的危险状态。再次,生物物证等传统证据类型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里不易收集、提取,身体伤害的直接证据相当薄弱。综合而言,关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要件事实的核心证据匮乏,不仅法定类型化的证据偏少,而且难以形成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无论是证据信息的内容同一性,还是更为宽松的证据信息指向同一性,都很难满足严格印证证明的要求和标准。因此,相对于传统证明模式的严谨与封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认定如果要在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与严格证明责任、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之间取得平衡,需要一套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证明方法与标准。

  三、关于完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证明路径的若干建议

  一是关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体系的重构。证据的分类在理论界有多种标准,笔者仅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特点讨论其中的一种方法。以犯罪行为与证据的生成关系为标准,可将证据区分为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意义在于,刨除数量稀少的实质证据后,辅助证据可以容纳许多看似不为现行刑诉法所认可的证据种类,在待证内容指向的同一性上与其他证据之间建立更多的联结点。这与刑诉法所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相悖,也是近年来域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证明实务发展的趋势。

  二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印证规则的特别适用。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实务现状出发,要求印证达到各个证据之间内容的同一性显然过于苛刻。但如果退而求其次,只要求各证据的内容指向具有同一性即可的话,就会存在一个程度上的疑问——多少或什么样的指向同一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破除对于实质证据不必要的执着,一方面有利于扩大证据相互印证的范围,这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实务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并非总能收集到足够的实质证据;另一方面,把焦点从证据类别转移到连接证据与事实的纽带——也就是逻辑和经验法则的验证上来,重视对这一纽带可靠性的判断,才是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证明的印证规则从粗犷走向精细的出路。

  三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补强规则的特别运用。不论是联合国公约还是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肯定了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下必然优先于被告对质诘问权,在这种形势下,为了避免过度牺牲被告人权益,势必不得仅以被害未成年人陈述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而应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方可符合证明规则的要求。因此,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收集所有关联证据以辅助证明被害儿童陈述的一致性。这些补强证据在实务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基于生物物证的鉴定意见与针对身心状态的精神医学、心理学鉴定意见;承办警察的证言,证明被害人案发后至制作笔录时的身心状态以及案发过程;案发时虽在场但未亲身经历案件经过者的相关证言;案发前后与被害人接触的人的相关证言。

  四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经验法则的特别运用。最高检在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出“需要构建符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经验法则”。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仍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与性侵成年人犯罪适用的经验法则作出明显区分。正是由于经验法则的主观差异性,导致制定统一的经验法则是一件在技术操作层面就十分困难的事。因此,笔者亦无意尝试提出经验法则的构建,既然无法统一千差万别个案中不同法官的经验判断,不如通过强制心证过程的公开反向检视经验法则应用的准确性,经验法则在此的运用应当更加重视心证公开的内容与程序。

  (作者单位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9_6006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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