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纪法丨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2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国有开发建设公司出纳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对公柜台工作人员,告诉黄某某公司账户需要年检,已与其公司董事长安某某沟通,需要黄某某准备好公司银行账户年检资料。
随后,黄某某被拉入一个聊天群,并在该群收到备注名为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发来的消息,询问黄某某是否接到银行需要年检的通知,并在聊天群中“安排公司相关工作”,这让黄某某轻信了安某某的身份。随即,安某某要求黄某某向外地某企业银行账户汇款。
黄某某轻信上述信息,在未向董事长安某某当面或电话核实、且未见到任何书面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向外地企业银行账户发起、录入网银支付,并将聊天群内的截图发送给该公司会计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其进行复核付款。
看到相关信息后,华某某违反程序规定复核通过支付申请,导致公司2000余万元资金被骗,后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被骗资金。2022年1月,黄某某被开除公职。同年7月,黄某某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 漫画:李芸)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3-02/08/content_89444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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