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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啃老”为视角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3-02-0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啃老的由来

  

  

  “三十而立”是中国的古训。然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受种种因素影响,很多年轻人却立不起来,这一社会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成年子女,即年满18周岁以上,从法律上来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付出,争取自己的生活条件,或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但是,常见的情况是,父母在孩子成年后,仍然给他买房、买车,花费大额的钱财。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是自愿的,我们应尊重。但是很多情况下却并非如此,父母可能没有能力帮助孩子去追求高品质、高质量的生活,或高额的消费;此时,如果孩子还强行要求父母付出,就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这种做法是不认可、不提倡的。

  

  

  啃老的现状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一般性法律规定,到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而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现在的《民法典》,均可见一斑。但是,近年来,在我国步入老年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的情况下,不仅一般的“赡养”得不到保障,还出现了“啃老”这一社会病态,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数据显示:当下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生活,高达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

  

  

  地方立法禁止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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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对啃老没有规定,只是规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那么,十八周岁以上,父母仍然供养和资助子女,是否都是啃老,也要分情况而论。

  

  山东、河北等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具有负担抚养义务。如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资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但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资帮助,子女强行索要的,父母有权以子女侵害父母的民事权益为由予以拒绝,甚至起诉法院,保护自己权益。

  

  

  对啃老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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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啃老是个社会问题,需要的是社会的综合治理。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宜生硬地介入复杂的家庭问题;只有出现侵害父母权益的啃老问题时,才予以规范并加以调整。

  

  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为道德问题立法,法律管起了亲情问题,是小题大做,而且有“公权侵入私域”的嫌疑。

  

  误解为:虽然多地地方立法都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但这仅仅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而非对所有‘啃老’行为的禁止。因为,老年人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老年人同意,则不存在任何问题。

  

  

  纠纷如何解决

  

  

  以前 ,被啃的父母即便有怨言,通常也无可奈何。现在,法律将为这些被啃父母撑腰,让他们有权对“啃老”的子女说“不”,这无疑是符合社会现实的。子女“啃老”,父母可以以自己的民事权益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从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来看,禁止“啃老”值得肯定,但是却存在“界定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实践中不好操作。而且,啃老问题,大多时候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家庭对簿公堂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子女占着父母的房子不走,父母可以打一个物权官司,让他腾退(排除妨碍);也可以把房子还给父母(返还原物);如果占着父母的钱,则要看是否构成侵占或者盗窃,根据具体行为来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

  

  

  最高院对“啃老”的态度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件“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案例二就为“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最高院通过这件指导案例及时回应了这一社会问题 ,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需要,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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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法关系上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关系是生活扶助关系。超出这个界限的索取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支持,父母可以拒绝。

  

  地方立法禁止啃老的规定,主要功能在于价值引领,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细化和扩充,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符合民法典中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值得肯定和提倡。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302/t20230201_3979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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