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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齐下”做实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发布时间:2023-02-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审判程序正义、促进法院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该项工作在行政检察中的作用常被忽视。如何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更好地履行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职责,是近年来摆在行政检察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作为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亟须找准和破除影响工作开展的问题,以实现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该项工作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案卷调取机制不畅,线索获取难。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监督。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其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少之又少,检察机关要实现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往往只能通过主动调取行政审判卷宗来实现。而现实中,部分检察院调取法院行政审判案卷,尤其是副卷,存在一定困难,导致难以对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难以准确认定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监督类型单一,监督刚性不足。目前监督发现的问题主要以违反送达规定、违反相关告知程序、庭审笔录制作不规范、诉讼费收取错误、案件证据材料不规范、违反审限规定等程序性问题为主,部分法院甚至认为这类监督就是对“鸡毛蒜皮”问题的监督,进而不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仅针对被监督案件改正错误,但在之后办理案件中依然再犯相同错误,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

  三是办案质效低,监督层次不深。从现有监督案件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侧重于办案数量的提升,办案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检察建议质量不够高。从促进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提出类案检察建议的案件较少,仅是就案办案地提出相应检察建议,如某地区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出现的违反送达规定情形,制发了数百个检察建议,但没有从地区高度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严重影响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权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以期检察机关在做实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中取得更好成效。

  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着力解决调卷难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应主动对接法院行政审判部门,有效畅通案件卷宗调取渠道。如贵州省检察院为畅通案件卷宗调取渠道,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合与省高级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庭座谈,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全省法院下发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一并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正卷、副卷”。该文件下发后,各基层检察院积极主动与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沟通对接,有效畅通了案件卷宗调取渠道,使案件线索获取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此外,为解决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数据获取难,人工分析数据效率低、可靠性差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大数据助力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通过与法院实现案件数据共享,努力实现行政审判案件数据可读、可复制、可运算。通过对法院行政审判案卷进行要素筛查、数据碰撞,确定某一法院某一审判人员的频发问题及共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以便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同时,要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实体问题进行分析,上级检察院也要及时统计和总结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审判工作在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方面易发、高发的问题类型,并下发基层检察院认真对照学习,通过具有指导性、目标性的审查监督,依托大数据对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开展全面“体检”,推动法院行政审判活动规范化运行。

  二是调整监督方向,改善以程序性监督为主、其他监督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判程序问题开展监督外,还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笔者认为,行政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如发现行政审判人员涉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线索的,除可以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外,还应将相关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将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的线索,向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移送。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发现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要努力提高发现法院行政审判实体问题的意识和敏感度,深挖案件背后的实体审判问题。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对雨湖区法院立审不分行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检察人员发现法院不仅存在立审不分的问题,还发现法院在审判时认定当事人房屋不在红线范围内的事实错误,但由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不符合生效裁定监督条件,该院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质效。检察机关应杜绝就案办案的做法,积极探索类案检察建议的制发工作,通过收集行政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检察建议信息,及时归纳汇总,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进一步推动法院审判工作某类问题的集中解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5年至2018年6月办理的民事公告送达监督案件进行分析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了二号检察建议,推动最高法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创新技术手段,共同破解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送达难问题。虽然二号检察建议是针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发的,但对于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本地区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与法院沟通,通过分析报告等形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推动某类问题的集中解决。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1_599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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