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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影不离】“宪”听宪法“说”之选举权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离我们从来都不遥远

  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

  宪法都默默地保护和陪伴我们

  你我的一生

  都与宪法息息相关

  让我们共同了解宪法

  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 | 塔城地区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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