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影不离】“宪”听宪法“说”之选举权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离我们从来都不遥远
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
宪法都默默地保护和陪伴我们
你我的一生
都与宪法息息相关
让我们共同了解宪法
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 | 塔城地区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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