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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五年的纠纷,促成双方“握手言欢”,并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致谢。



  

  案情回顾

  陈某某与邹某某均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2009年,陈某某将其所有的11幅“宝石画”交给邹某某保管并用于展览宣传。2010年,邹某某派人携画参加上海画展,展览结束后,将画交由A公司负责保管。因当时没有办理相关保管手续,A公司因手续不齐,不同意将画交回,陈某某与邹某某由此产生纠纷。2017年,陈某某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邹某某,请求赔偿850万元及利息。

  

  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判决由邹某某赔偿陈某某11幅“宝石画”折价损失846.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邹某某的房产及银行账号进行查封和冻结,房产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邹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一方面及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分析矛盾症结;另一方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社会代表参加,全面听取各方意见。经分析,本案症结在于双方对“宝石画”价值存在重大分歧。检察机关认为,只要能将“宝石画”原物寻回,则双方的矛盾纠纷可以妥善化解,而法院也可以减轻执行工作负担。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家协会会员,检察机关及时与该协会沟通联系,协会发挥行业优势将“宝石画”找回。检察机关组织当事人对原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确认,得到双方认可。经过释法说理,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宝石画”悉数归还陈某某,邹某某亦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检察服务,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对邹某某房产和银行账号予以解封,长达五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陈某某与邹某某走出长期诉讼的困扰,集中精力开展各自企业经营活动。

  

  案件终结后,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并一同到检察机关表达息诉止纷、共筑和谐的谢意。省民营企业家协会也向检察机关送来“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民企权益”的锦旗和感谢信。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始终秉持着“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能动履行民事检察职责,加强与民营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协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让长达五年的诉讼过程划上圆满句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301/t20230119_39702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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