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走”精准化开展刑事财产性判项监督
文/邢彦乐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本文以王某财产刑执行案为例,向大家介绍“五步走”精准化开展刑事财产性判项监督的方法。“五步走”审查法根据刑事执行各个环节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依次展开,具体可以概况为:第一步:找裁判环节是否错判、漏判;第二步:看立案环节是否严重超期、不执不立;第三步:核执行环节是否违法结案、错误执行;第四步:查上缴环节是否及时上缴、依法处置;第五步:挖关联环节是否违法变更、徇私舞弊。
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王某案财产性判项及执行情况。王某系某镇副镇长。因受贿1.2万元,贪污23.1万元,其在纪委调查期间退出赃款12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014年4月,一审判决生效。同年5月,王某被交付至某监狱服刑。2016年5月,一审法院对王某财产性判项移送执行,执行标的17.3万元,并在《移送执行表》中载明已向纪委缴纳赃款12万元。2016年9月,一审法院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6月,王某因减刑需要向一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法院用王某已缴纳的12万元罚没款票据再次冲抵执行标的,仅让王某缴纳5.3万元后,直接用原案号出具了《结案通知书》,证明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2019年11月,某市中院对王某减刑八个月。以上就是王某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就以此案为“样本”,采用“五步走”审查法详细予以分析。
第一步:找裁判环节是否存在漏判、错判
刑事判决书中财产性判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其中,漏判、错判主要表现为应判处罚金未判处,判处罚金数额突破法定标准的问题。和应当追缴退赔的违法所得赃款应判未判的问题。伴随财产性判项漏判、错判问题的另一个问题是,财产性判项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在有多名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刑事案件,判决中没有列明返还各个被害人财物的数量、名称。王某案判决中笼统地表述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没有明确具体数额,要通过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和已经退缴的赃款数额计算得出,也属于财产性判项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形。
第二步:看立案环节是否严重超期、不执不立
立案环节的严重超期是指超期移送、超期立案。王某案中也是存在严重超期的情形,王某案2014年4月生效,直到2016年5月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期限超过两年之久。不执不立是指法院出于控制立案数、结案率等原因,执行款项执行不到位不立案,甚至执行到位后也不予立案的情形。王某案中,2019年王某申请恢复执行后,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终本执行案件,应当依法恢复立案,但本案中没有恢复立案,执行人员直接用原案号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第三步:核执行环节是否违法结案、错误执行
执行环节作为执行案件的主体,是我们监督的重中之重。执行环节存在问题最多也最为复杂。核查执行环节是否违法结案,主要是指法院有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为法院作出“终本”的前提就是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一般是使用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一键式”查询,虽然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集成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车辆、房产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关联财产信息。但也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足,比如被执行人的保险、住房公积金、到期债权等无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王某案是我们在调查核实王某财产状况时案发的,我们发现法院对多起职务犯罪罪犯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作出了“终本”处理,于是我们开展了职务犯罪罪犯终本案件公积金账户专项检察活动,发现王某公积金账户存款4万余元,但法院未查询划拨,便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终本”处理,我们根据此线索深入调查后,发现了本案中还存在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使用已退缴罚没款票据重复冲抵执行标的,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不当减刑的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对无可供财产执行的重点案件开展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十分必要。
错误执行主要是改变原执行标的、执行款分配错误。改变执行标的,如王某案中,把不在执行标的范围内的,已退缴罚没款票据重复冲抵执行标的,致使12万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执行款分配错误,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没有按照法条规定的顺序分配执行款项。
第四步:查上缴环节是否及时上缴、依法处置
及时上缴中存在的问题有: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执法机关应当在取得罚没收入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但实践中存在相关执行款项长时间滞留在办案单位账上未上缴国库,甚至相关执行款项由个人或部门长期保管的情形。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大量涉案款项,也存在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上缴国库长期滞留的违法问题,也是财产性判项监督的重点。依法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依法处置。对扣押在案违禁品没有依法予以没收。
第五步:挖关联环节是否违法变更、徇私舞弊
和财产性判项密切关联的刑罚变更主要是指减刑、假释。而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是认定认罪悔罪的重要依据。各地司法机关也制定出台了关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这些机制都将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作为考量罪犯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条件之一。对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财产刑的,不能认定有悔罪表现,不能减刑、假释。对犯罪既遂,未退缴犯罪所得赃款的不能认定有悔罪表现,不能减刑、假释。
对于关联环节的审查,可能有人认为,应当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审查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为什么要在办理财产刑监督案件中关注减刑、假释情况呢?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主体较多,且刑罚的变更需要不同执行主体相互配合。往往存在后一环节刑罚执行主体对前一环节刑罚执行情况掌握不全面,也不会对其他刑罚执行主体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致使刑罚执行前后衔接环节容易发生违规违法、徇私舞弊等问题。如王某案中,监狱和法院只凭一审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认定王某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对其减刑八个月,但实际上王某12万元犯罪赃款没有退缴,不具备减刑条件。
以上就是“五步走”精准化开展刑事财产性判项监督的具体实操过程。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1/t20230113_1472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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