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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豪车再转租、抵押?骗局! 清江浦检察官:核对信息,谨防诈骗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你好,钟老板,这辆玛莎拉蒂吉博力车况不错,便宜点卖给你,开个价?”从事抵押车辆收售生意多年的被告人钟某立刻心领神会。就这样,一辆估价60多万的豪车仅以17.5万的价格就成交了。

  日前,由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租赁豪车诈骗案,法院以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钟某两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各处罚金八万元、五万元。

  2021年5、6月间,初中毕业后就无正当职业,一直游手好闲的被告人郑某感觉手头特别紧,突然想起来一个“好友”佘某某还欠自己几千块钱没还呢,于是打电话向佘某某要求还钱。佘某某却称自己没钱,但有个“弄钱”好法子要不要听听?于是郑某某、佘某某一帮“好兄弟”商量,决定采取先租赁豪车然后再出售的方式来“发大财”。郑某某觉得这样即能要回佘某某欠自己的钱,又能够赚一笔,何乐而不为呢?但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二年缓刑的郑某又觉得这种方式太low了,没有技术含量,如果被抓也不好辩解。经与林某某、佘某某等人再次商议,决定采用合法“外衣”来“包装”诈骗豪车非法获利……

  2021年7月21日,孙某和龚某某等人出面从租车公司租赁一辆玛莎拉蒂吉博力轿车,再将所租车辆转租给周某。郑某某、周某将该车再抵押给陈某、汪某等人,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车辆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与周某签订抵押合同,等抵押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立即于2021年8月16日将该车驾驶至连云港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低价卖给远从河北省张家口市赶来的被告人钟某。而钟某也是在明知该车辆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以低价收购并随后开回河北省。为防止低价收来的豪车被追踪,钟某还在该车上安装了GPS信号屏蔽装置。这样,一条披着合法“外衣”的诈骗豪车犯罪链条就实现了。几人初次“小试牛刀”就“斩获颇丰”。紧接着,两人又用同样的方式将一辆价值450000元的奔驰S320以200000元的低价出售给钟某。仅两笔交易就让郑某某非法获利75000元,陈某获利100000元。这样一个专门通过租赁豪车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 106万余元就到手了。

  2021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高某某报案,称租赁人孙某未按期归还租赁车辆,且该车GPS信号始终处于离线状态,孙某也将其全部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未等几人实施第三起犯罪,此案案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郑某某认为自己“绞尽脑汁”设计的犯罪链条“天衣无缝”“毫无破绽”,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通过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抵押合同、储蓄卡交易记录等,有力地证明了郑某某为确保租赁车辆顺利抵押主动垫付租车费用,为掩盖罪行又通过他人收款码收取陈某支付的抵押款。而收购两豪车的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则提出钟某事先并未认识到所收车辆为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答辩认为,钟某一直从事抵押车收售生意,对于机动车交易的相关要求应当具有更为明确认知,其明知收购的涉案机动车来源可疑,但并未核查车辆来历凭证及相关手续,仅查验车况,且为完全控制车辆,钟某在车辆上加装定位屏蔽器的事实,并出示相关证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予以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用其抵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涉及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伴随着汽车租赁业的发展,通过租赁汽车抵押、出售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必须时刻绷紧防范之弦,汽车租赁公司或出租人应核实租车人的信用资质、负债情况。同时,购车人核清对方身份信息和车辆权属后再考虑购买,避免造成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1/t20230117_14728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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