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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非羁押人员“一二三”分级处置机制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之一,探索非羁押人员“一二三”分级处置机制,运用技管、人管、制度管,把“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变为现实,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落细。

  开发一个数字监管平台,从宽到严全方位覆盖

  数字替代,上线“云羁押”平台。率先在全省建成并上线运用“云羁押”监管平台,将非羁押犯罪嫌疑人100%纳入平台进行云上监管,目前已有186名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纳入系统进行监管。依托人脸识别、定位追踪及电子围栏技术,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功能,对监管对象进行红、黄、绿三色等级评价。

  区分情形,适用电子手环。在云羁押平台进行普适监管的基础上,对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依法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运用电子手环进行更为严格的电子智能监管,目前已经运用电子手环对3人进行监管。

  拓展功能,丰富应用场景。依托云羁押平台开展溯源分析,采集2018年至2021年期间羁押相关数据,开展诉前羁押率实证研究。与疫情防控工作相结合,对取保候审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融入远程提审、视频通话等功能,“零”接触降低风险,丰富“云羁押”监管平台的应用场景。

  构建评估处置两个体系,由分到管全要素细化

  建立评估考量体系,区分危险性。明确社会危险性评分考量体系,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根据刑罚、从重、从宽、综合、情理等因素区分为高、中、低社会危险性,对中低风险可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把相关义务进行充分告知,在他们自愿并承诺履行的基础上,对他们实行监管,有效降低审前羁押。

  建立分级处置体系,兼顾特殊性。制定《非羁押人员分级处置细则》,根据案情和社会危险性,以适用手机App为主,佩戴电子手环为辅,对非羁押人员进行分级处置。同时特别列明如符合逮捕条件,但系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处于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可以适用非羁押措施但应佩戴“电子手环”进行更严监控的情形。

  探索完善配套机制,增强实用性。探索刑事赔偿金、罚金和生态环境修复金“三金”提存制度,通过设立暂存账户,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情况作为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重要考量。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动态监控诉前羁押率情况,对指标异常的案件承办人在案例通报会、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进行提醒预警。召开公、检、法三家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共识,推动“两个体系”落实应用。

  开展三个环节过滤分流,自始至终全链条压降

  一是捕前实质介入。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综合考量刑罚、从重、从宽、综合、情理等因素,区分高、中、低社会危险性,对中低风险人员运用羁押替代性措施进行监管。如犯罪嫌疑人许某身患严重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但根据犯罪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经检察院建议,许某被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定期预约社区医生登门为其体检、治疗,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二是诉前精细对标。“一单式”告知,结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犯罪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写入告知书,通过出具缓刑量刑建议等正向激励机制和变更强制措施等负向惩罚机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表格式”列举,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情形进行评估,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项目式”延伸,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针对社会治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推动解决个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三是审前全面评估。发挥检察主导作用,会同法院在诉后审前对被羁押人员社会危险性进行再评估。对具有刑事和解基础的案件,运用简易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对其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避免“一押到底”,给出案件效果“最优解”。

  (作者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1/t20230131_5994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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