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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丨尝个“新鲜”要付出多少代价?

发布时间:2023-01-0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2月30日,陇川县检察院起诉的棍某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陇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六名被告人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6日,棍某和张某某抓捕一只蜂猴后,棍某联系孙某某提议将蜂猴食用,孙某某同意。次日,棍某等人共同商量食用蜂猴事宜,随后,在座某的协助下,由腊某某使用扳手将蜂猴杀死,李某某、座某进行清理烹饪并一起食用蜂猴肉。

  

  

  经鉴定,蜂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一只价值人民币20000元。孙某某等六人的行为致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侵害,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提起公诉前,检察官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对六被告人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民事责任方面,因六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求六被告支付2万元公益诉讼赔偿金,被告均表示自愿缴纳。

  

  

  陇川县法院经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六被告人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对李某某等3人适用缓刑。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拒绝非法猎杀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h/202301/t20230104_3944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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