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社区矫正“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
文/王明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文/于建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由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性,对护航企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后,加强服务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权利,规范管理矫正对象,探索“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让制度发挥出优势,让涉企矫正对象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运营企业,从而逐步建立起能够平稳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目前我市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种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实践中,对于矫正对象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管职位的情况,一般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审批部门、司法局形成共识,在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参照《公司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将任法定代表人的矫正对象名单移送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此时,对涉企矫正对象的管理多为限制性管理。对其他刑事案件类型的矫正对象(如危险驾驶),日常监管往往也是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需要处理公司事项而请假的情况往往也是不予考虑。
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经济增长缓慢,民营企业经营困难,不少企业面临倒闭。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司法机关一项重要工作,工作中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作为考量因素,在规范管理的同时给予涉企矫正对象一定的便利,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随之出现一些便利性政策。但是,在社区矫正执行中对涉企矫正对象的关注度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也大多是针对一般企业,对于企业高管或者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属于矫正对象的企业没有注入太多精力。
(二)我市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制度
不少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完善,尤其是民营企业更为突出,在企业管理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后,信誉及经营状况往往会受到影响,此时需要得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支持。对此,溧阳市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作为,主动联系周边地区共同做好涉企矫正对象管理工作。
一是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管理办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地区活动的,向司法所申请并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后,其活动范围可以扩大到批准的1 个县(市、区),批准一次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在目的地因企业经营需要延长1 至3 日假期或者不可抗力无法按时返回销假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司法所申请续假,并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相关续假和销假手续。
二是会同苏浙皖“三省六地”建立社区矫正跨区域协助机制。此协助机制为解决社区矫正对象跨区域管理提供了遵循,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区域(接边地区范围内)活动的,经本人申请,执行地司法所审核、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后,结合工作需要可委托协作区域内的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管,在三省六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区域内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工作。
三是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同出台的《意见》,从实际行动上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矫正教育质量,为社区矫正对象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保障。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矫正对象入矫谈话时,应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积极宣传减刑条件、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及时掌握其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纪律法规遵守情况,促使矫正对象配合监管管理、接受教育帮扶。提请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表现的,或在社区矫正期限内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并重点对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七项情形作出具体说明,量化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为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提请减刑提供制度支撑。
二、社区矫正“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构建
网格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信息技术领域,网格化被引进管理领域后,开始在城市管理中进行实践,城市网格化管理,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之上,以单元网格管理为特征的一整套城市管理思路、手段、组织、流程的总称。
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实质是管理者将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具体的任务,建立统一的调度管理机制,借助跨部门的管理规则和业务流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构筑资源共享与工作协同的运作模式,使管理者突破传统方式和手段的局限,实现流畅顺畅,提高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效能。
为进一步夯实打牢社区矫正工作基础,提升日常监督实效,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在城市网格化管理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共性要求、体现个性特征的社区服刑人员网格化管理模式已势在必行。
(一)当前情况分析
以我市当前情况为例,目前我市共有12个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长期维持在300人左右,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53名,其中编制人员26名,社工27名。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群体庞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少,大多数社工没有编制,收入低导致社工人数少,这就带来管理力量不足,且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广,基层司法所管理存在很大压力。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法》颁布后,原有的工作模式发生了变化,乡镇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大队成为委托关系,加上乡镇机构改革影响,指导关系较原来减弱,在矫正人员监管工作的开展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破解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服刑人员管控难等难题,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开展,保证矫正措施落实到位,探索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到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中,推行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以司法所管理为主、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为辅,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教和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二)实践操作可行性分析
1.“层层互补”,确保社区服务落地。
按照“属地性、整体性、适度性”原则,在行政村合理划分网格。网格员队伍包括镇(街)驻村(居、社区)干部,村(居)书记、主任,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选聘的法律顾问人员,配齐配强法律专业人员。并将这支队伍统筹配置到网格,组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干部等为主的矫正小组工作团队,充分发挥村(居)委干部熟悉村居情况的优势,实行“每周一联络、每月一见面”。提高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贴近度,让社区居民都参与到社区服务工作中来,从而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开创社区矫正人员由被动汇报为主动上门管理的新格局。
2.“互联互通”,畅通社区服务信息。
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录入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社区实现信息交流共享,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对号入座,借力社区网格员每天定时监看网格内的特殊人群事件信息动态,及时排查社区服刑人员异常信息,第一时间分流处置,使之再无漏网之鱼,真正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机制有队伍,有教育有防控,有帮教有成效,切实把社区矫正各项任务抓细抓实。
3.“一人一档”,保障社区服务有痕。
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后,网点负责人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一一记录下来,并签字确认,由矫正人员每月上交至司法所,该记录作为评定服刑表现的重要依据,司法局工作人员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实地核查,确保社区服务真实、不走过场。
4.“因人制宜”,提升社区服务便利。
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模式,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特长、生活工作时间,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如参与疫情防控),提升矫正人员社会价值,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接受矫正,改变自我,为社区服刑人员有效融入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三、存在的问题
1.无法实现数据共享。社区网格化的系统管理,和司法局矫正中心的系统是完全分开独立的,两个系统之间无法实现数据联网共享,这就导致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中时常出现数据滞后,社矫人员名单掌握不完全等问题。
2.没有专职的社区矫正网格员。在实际调研中,笔者发现,社区矫正网格员大多是社区工作人员兼职,他们平时不仅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更多的还需协助社区管理其他公共服务事宜,且在绩效考核中司法局不参与对社区网格工作的考核,这就导致平时社区网格员的工作轻矫正重社区日常事务管理,且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且由于网格化范围的泛化导致的管理人员增加,进一步增加了人力运行成本、机构数量和设备资金的投入。
3. 网格员年龄结构偏大。社区工作者中一些离退休的老年人偏多,有一定的文化,平时在社区中威望也较高,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宜上颇有心得,较得人心,但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较处理邻里纠纷和协助管理其他社区公共事宜相比还有较大的区别,这就要求社区矫正网格员学习了解相关的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等文件书籍,还需借助科技智慧化管理,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情况,并要形成规范化的台账资料,这对年龄结构层较大的社区网格员来说是一大挑战。
4. 网格员职业操守意识薄弱。社区矫正网格员大多是非法律专业的,在上任前对有关社区矫正管理专业知识了解也不多,没有意识到在此项工作中保密意识的重要性,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会出现个别网格员无意中泄露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的事件,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建议及对策
一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立以当地党委政府为主导,司法所具体抓,相关责任单位、社区网格员配合的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社区矫正网格化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选拔、聘用具有村居工作经验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矫正工作的中青年担任网格员协助矫正,将网格矫正力量逐步优化、逐步壮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将帮扶融入到网格管理中,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开展。
三是对网格员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了各级网格责任人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网格管理采用“人盯人”的模式分解任务,细化考核,特别要注重日常走访质量,并对每月网格员工作表现情况,对应打分,纳入年底绩效考核中,真正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的网格运行模式。
四是健全制度“保障”,推动工作无缝衔接。建立司法所与网格员社区矫正联席例会制度,定期梳理分析网格内特殊人群管控信息,开展社区矫正业务交流培训,共同研讨和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网格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个案帮教制度,网格员通过充分利用家访座谈、周边调查等网格化服务,深入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实际开展日常矫正管理,因人施矫。建立社区矫正预警处置机制,若遇突发事件,网格员第一时间通过信息系统预警,监管平台必须在5分钟内分流处置,网格辖区司法所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力争将事件化解在网格内。建立联动督察制度,将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网格化目标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督查、同步考核,推动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有序开展。
五、科学管理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社区矫正“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放在网格中监管,以最有利于护航企业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社区高管服刑人员本身是一种科学管理,同时也是为企业高管及时处理企业事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创新管理。创新的管理制度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难以发挥出最大优势,只有借助新形式,将制度分解到网格中,让社区管理人员充分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才能提升矫正的质量。制度进网格,伴随着的必然是权力的下放,否则只会流于形式,徒增负担。如:以往的请假手续相对比较集中,一天以上的假期由社区矫正大队审批,时间比较长,审批比较严格。外出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虽然简化了审批程序,但审批权限仍在矫正大队。如果将请假制度分解到网格,矫正对象如有需要,在保证事由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在家门口办理请假手续,极大缩减了程序,这样的法治环境更有利于涉企矫正对象更好地协调服刑与企业经营的冲突。在社区矫正管理监督的过程中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在强化监督的同时加强调研,收集矫正对象需求,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履职方式,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组责编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09/t20220913_1435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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