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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四个特征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四个特征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对2017年至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通辽市检察机关2017年至2021年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情况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对2017年至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五大特点,剖析其高发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专业法律术语,而是司法机关根据此类经济犯罪特征进行的系统性概括,具体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的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7年至2021年,通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众型经济犯罪90件184人,批准逮捕77件156人,审查起诉90件395人,提起公诉86件267人。

  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罪名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类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最大,占查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7.8%。

  二是组织分工明确。在通辽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有48件,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53.3%。这类犯罪呈现出组织化、公司化特点,以公司为合法外衣,内部分工明确,具有较完备的功能、部门和层级。

  三是作案手段趋于复杂多样。犯罪嫌疑人不断变化作案方式、升级作案手段,如在宣传时引入“新能源”“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或是利用多媒体手段发布广告承诺投资周期短收益高,或是非法公开出售概念币、原始股,或是开发虚假电商平台诱骗消费返利等等。这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披着合法外衣,欺骗性更强、甄别难度更大。

  四是犯罪隐蔽性较强。在办理的案件中,犯罪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至3年(含3年)的案件最多,为46件,占比51.1%;持续时间在1年以下(含1年)的案件为28件,占比31.1%;3年以上的案件最少,为16件,占比17.8%。相较一般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发展期且持续时间长,使其在受害群体眼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信度,因此更具有迷惑性,侵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而且在犯罪前期,行为人往往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兑付投资人的前期投资回报也很迅速,有的甚至还能够顺利通过工商行政等部门的联合督导检查,因此投资人对其深信不疑,难以发现犯罪本质。直到后期资金链完全断裂、无法兑付时,其犯罪本质才浮出水面。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和趋势

  涉众型经济犯罪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群众的“钱袋子”安全。该类犯罪之所以涉案范围广、影响程度深,主要原因在于犯罪收益对行为人的巨大诱惑、犯罪成本低、受害群体防范意识弱。

  一是发案率较高,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蔓延。涉众型经济犯罪源头多位于经济发达的省、市,随着经济发达的省、市对此类犯罪的监管逐渐规范、严格,涉众型经济犯罪假借新型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概念逐渐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蔓延。

  二是监管力度薄弱,老年群体防范意识不强。相较城市而言,农村是集资诈骗、传销活动的受害重灾区,而老年群体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受害群体。随着城乡劳动力不断流失,留守人员以老年人为主,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手头有一定的积蓄,更容易相信高额返利承诺,防范意识较差。

  三是主犯专业化程度高,反侦查能力较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犯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在设计犯罪方案时以最大程度规避法律法规为前提,通常采取注册成立公司、组织分工明确的手段实施犯罪,随着公司体量的不断增加,其他核心成员也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用于结算资金。因此,除其他核心成员提供的证据外,很难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主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对涉案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涉案资金的使用及剩余资金的去向等。

  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困境

  一是难以确定犯罪主体范围。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参与人众多,对于是否能将公司的工作人员确定为共犯、根据何种标准确定主体范围存在一定争议。实务中,判断标准往往是当事人参与时长、参与程度、所处层级等,但个案标准并不统一,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差异。

  二是罪数确定存在难点。有些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周期较长,经历了非法传销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转变,对这类犯罪行为是以单纯的一罪论处还是以转化犯论处,或是以数罪论处,在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繁复、涉案人员分散各地、涉案人数众多、犯罪周期长,涉案公司账簿和其他书证往往被隐匿、销毁,资金流转复杂、去向难以掌握,加大了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处置涉案财物的难度。

  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打防并重的防治对策,实现源头治理。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潜伏期长、隐蔽性强的特点,相关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由被动处置向主动发现转变,加强事前监测预警,提早发现,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现诉源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理关乎受害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群众的“钱袋子”安全,应当加强对追赃挽损退赔和对受害群体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视,坚决防止经济风险转化为安全风险。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分主、从犯。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对于在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领导等主要作用的行为人,要依法从严办理;对于参与时间短、参与度低、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为人,可依法从宽处理。

  四是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办案质效。为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日趋复杂、办理难度大等问题,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顺畅衔接,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办理此类案件,完善办案机制,提高技术支持,提升办案质效。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7_5969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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