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视野 > 正文

坚持能动检察履职 促进轻罪诉源治理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坚持能动检察履职,促进轻罪诉源治理

  深圳宝安:探索构建“轻罪处遇+”与“轻罪治理+”协调联动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广东深圳检察机关案件总量最大的基层院,宝安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轻罪案件。如何办好轻罪案件,以能动履职推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是宝安区检察院促进诉源治理、基层治理、市域治理着力作答的一项重点课题。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伊始,宝安区检察院即开始对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进行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以“轻罪处遇+”与“轻罪治理+”双管齐下的轻罪治理“宝检模式”。

  以“轻罪处遇+”彰显司法文明

  第一,通过依法“少捕”,严格逮捕条件,强化释法说理,实现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节约司法资源。宝安区检察院在依法提前介入时,尽可能减少不当羁押,把好审查逮捕案件“入口关”;同时,试行逮捕理由告知制度,通过制发逮捕理由告知书,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羁押事由,把好审查逮捕案件“出口关”。

  随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建立以及逮捕理由告知制度的运行,宝安区检察院诉前羁押率从2021年上半年的62.67%下降到2022年上半年的31.89%,同比下降了30.78%,实现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通过依法“慎诉”,运用好不起诉制度,促进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对抗。一方面,宝安区检察院于2020年修订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常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从实践来看,近三年来相对不起诉率实现了逐年上升,2022年以来的相对不起诉率为22.96%,较2020年上升了11.32%。另一方面,宝安区检察院于2016年建立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制度,以增强不起诉决定宣告的仪式感、严肃性和权威性。近年来,宝安区检察院对于盗窃、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创新尝试开展主题式不起诉案件集中公开宣告仪式,同时辅以训诫、教育等手段,在保证公开宣告规范、高效、实用的同时,以点带面,最大程度地实现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齐头并进。

  第三,通过依法“慎押”,将刑事强制措施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2021年8月,宝安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市制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工作指引》,并在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后,对听证流程、听证员库的管理等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自2021年8月以来,宝安区检察院共举行羁押听证57场,听证案件的羁押率为5.7%。

  宝安区检察院坚持数字赋能,研发了全市检察机关首个非羁押人员动态监管系统,建成“云管通”非羁押人员智能监管平台,确保在全部刑事诉讼环节对非羁押人员实行统一闭环管理。同时,制定《非羁押人员分级监管司法处遇工作办法》,对违反非羁押措施的行为人进行分级处遇。截至目前,宝安区检察院已对5名违反非羁押措施的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对4名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升格司法处遇,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以“轻罪治理+”展现司法担当

  轻罪案件的案情往往相对简单,在办案过程中更要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以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司法为民要求。为此,宝安区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探索“轻罪治理+”模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探索建立轻罪诉前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估机制,引导被追诉人以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式进行矫治,促使其弃恶从善,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同时,开创性设立时长折抵制度,以被追诉人在犯罪前发生的对社会具有贡献价值的行为,折抵社会公益服务时长,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积极行善,引领社会道德风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目前已有140名涉案人员自愿参与到交通疏导、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服务中,多数人参与积极性较高,具结悔过比较深刻。

  第二,积极开展心理、就业帮扶,尽可能帮助涉案人员早日回归社会。在心理帮扶上,运用有效的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分析与预测等手段,帮助其重塑良好人格。在就业帮扶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技能优势进行发展型帮扶,逐步建立起专业化的安置帮扶机制。

  第三,积极联合街道办、义工联等各方力量,逐步建立起一套轻罪治理的社会支持体系,促进治理下沉,推进职能细分,以综合治理的大格局,共同提升治理的精细化程度和力量的组合性效果。

  轻罪治理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宝安区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三个务必”,不断探寻创新推进工作的思路、方法,坚持能动检察履职,促进轻罪诉源治理。

  (作者系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7_59691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