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程序机制推进检察听证实质化
张谊山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由此,检察听证上升为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制度性要求,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制度的深入落实,检察听证已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但实践中仍存在听证不深入、质效不高等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检察听证实质化水平。
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化,要重点把握五对关系
一是把握“案内与案外”两条主线,即案内法律争议与案外社会矛盾一并化解;二是注重“会上与会下”两个场域,听证在会上,功夫在会下,将会前调查、会上沟通、会后落实贯通一体;三是发挥“听取意见与程序衔接”两种功能,强化系统思维,将释法说理、促进和解、司法救助等连接起来,形成以听证为中心接口的工作体系和制度群;四是运用“听与说”两种方式,既以兼听促公正,又主动说理,特别是将说理与示证相结合,有“理”有“据”,直击矛盾焦点;五是发挥听证员“听与证”两个作用,确保“听”的权利充分行使,“证”的意见更具价值。
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化,要着力完善五个环节
案例选取与分析研判是起点。首先,明确案件典型性。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准,即案件是否具有听证价值。其次,研判听证必要性。即研判当面听取意见、释法说理以及引入听证员的方式,对案件办理有何助力,为明确听证思路、制定听证方案奠定基础。
会前全面审查与调查核实是基础。听证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要扎实开展听证前准备工作,坚持亲历性、全面性审查,通过亲赴案发地全面调查、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查清案件全貌、问题焦点,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寻找矛盾化解路径,形成听证工作方案。
会上意见交流与达成统一是核心。从检察机关角度,要做到“听”“说”结合。一方面,要保障各方主体知悉权,将争议、诉求等讲清楚、讲透彻,为解决问题找准方向;另一方面,围绕焦点问题有的放矢,针对性释法说理,做到“讲法理”与“摆证据”相结合,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争议问题逐一回应,从而促进矛盾化解。
听证员选取与作用发挥是重点。一方面,要注重人员选取代表性与案件匹配性。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特点,选择人大代表、专家、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避免听证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与案件需求不匹配,导致听证程序空转;另一方面,要注重作用发挥独立性与实质性。让听证员会前充分了解案情焦点,会上自主发问,并独立判断发表意见。
会后解决问题与权利保护是终点。听证为当事人面对面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场域,达成的解决方案,不是办案的结束,要注重会后延伸工作,通过督促和解协议、执行协议等履行到位,或通过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解决实际困难,将问题矛盾真正化解。
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化,要加快构建五项机制
案件标准实质化审查机制。一是实体方面,明确案件标准。第一,符合条件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开展检察听证;第二,仅有一般争议的案件,可根据案情启动形式灵活多样、方便易行的简易听证。二是程序方面,建立审核机制。为确保有限的听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价值作用,建议建立听证“申请-审核”机制。检察官拟就案件举行听证的,应提交报告,载明听证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是案件在矛盾争议或社会影响方面的典型性;二是当面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及相关人员意见的必要性;三是基于现实条件,通过听证化解矛盾的可行性。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通过,方可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前全面审查与调查核实机制。一是调查核实,实现案内事实与案外事实一并查明。检察听证要全面了解当事人实际诉求,做到矛盾化解有的放矢。听证前不仅要全面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还要查清问题产生的根源、当事人基本利益诉求、实际生活困难以及矛盾化解的相关条件等情况,为听证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分析研判,制定检察听证矛盾化解方案。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围绕矛盾化解主线,针对申诉原因,综合现有条件,明确听证目标,谋划化解路径,制定工作方案。从释法说理解开法律疑惑、从心理疏导解除心结情结等方面开辟矛盾化解路径。
听证过程实质化运行机制。一是注重“听”“说”结合,做到双向互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办案检察官承担主持人角色,负责程序推进。检察听证不是单纯的“听”,要明确检察官“说”理义务,设置说理程序,保障听证效果。二是强化证据审查,做到有“理”有“据”。当前听证程序侧重于各方意见的发表与听取,对证据的提出、审查重视不够,容易导致听证内容“空洞化”。诉讼核心在证据。要实现听证作用实质化,必须将提出证据、公开示证、公开质证作为重点内容。引导各方主体围绕争议焦点提出证据,围绕证据发表意见,强化证据审查判断。
听证员选任和履职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一支来源广泛、能力适格的听证员队伍。当前,检察听证员队伍基本建立起来。要根据检察办案工作需求,不断丰富听证员专业类型,确保听证意见能够广泛涵盖社会意见、专家意见,为办案提供高质量参考。二是健全听证员管理机制和产生方式。一方面,完善第三方统一管理听证员库的机制,选任、培训、抽选等工作由独立于办案部门的专门部门乃至第三方统一负责,从根本上保障听证员地位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完善听证员随机抽选机制,特别是强化当事人参与。有条件的,由当事人共同抽选、推荐听证员。通过当事人对听证员自主选择,推动其自觉接受听证意见,有利于矛盾解决方案的达成和自愿履行。三是听证权行使和意见参考实质化。一方面,全过程保障听证员依法独立提出意见;另一方面,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将参考听证员意见的“软要求”,转化为检察官办案的“硬约束”。对于听证员意见,无论采纳与否,均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阐述理由,并依规定由决定者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一是听证内程序与听证外程序相互衔接。检察听证作为一种办案方式,既是审查案件过程,又要与调解、和解、司法救助等工作相衔接,灵活实现程序转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协同发挥作用。二是司法力量与非司法力量协同发力。强化社会协同、做到综合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汇聚多方力量共同解决难点问题,促进当事人法律问题、生活问题、心理问题等一并解决。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2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检察办案听证实质化研究”课题(编号GJY2022D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组组长:张谊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7_5968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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